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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自开专票政策三大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就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公告配套的政策解读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相关政策链接:
一、政策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
【政策速递】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二、配套文件
三、解读
四、问答+即问即答
五、纳税申报
六、精彩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