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一招,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发票,才是减少损失的正道
前天,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公布了一条最新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这个公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38号公告中,明确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及适用原则。诸如上游企业 虚开的发票、开具后未如实申报或缴税的发票、因丢失等原因造成失控的发票等等,均被作为异常扣税凭证来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接受并使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在同时满足异常增值税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这两个条件时,其所对应开具的发票也将被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单单就这一条来讲,很多人议论纷纷。但是我们也要清晰的看到,为什么要针对大量接受异常发票的纳税人呢?其实也可以这么想,没有无源之水,没有无本之木。作为纳税人,如果曾经接收过大量上游企业虚开的发票,然后以此为根基再向下游大量开具,按照增值税链条式的抵扣传导机制,我们可以认为上游虚开的发票对应的税额通过中间企业的发票传递到了下游环节,因此,中间环节(也就是大量接收虚开的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之中,照样包含了虚增的税额,从而会被下游企业虚抵进项税额。
2020年2月1日起,38号公告就要正式实施了。在按照38号判定并处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一方面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必要义务,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判定和处理产生异议,也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实,比如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必要其他证据材料,来证明本企业所取得的扣税凭证对应的是真实的交易内容。经税务机关核实以后,符合相关抵扣规定的,仍然可以继续抵扣。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力。当然,如果本身异常扣税凭证属于在没有真实交易基础上虚假取得的,那么仍然需要按照文件规定不得抵扣或者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样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前也是不能列支的。
作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如果是A级纳税人取得并抵扣了异常扣税凭证,作为优待(姑且这么认为),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暂不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抵扣规定的,不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未及时申请的,仍然需要立即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作为A级纳税人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取得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也是属于违规行为,照样需要按照不能抵扣处理。信用等级是块金字招牌,希望纳税人珍惜。
文章的最后,给大家提供一个及时查看和发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方法。我们前不久刚刚上线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已经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查看发票全生命周期信息的功能。企业财务人员可以通过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这个功能,及时查看所有开具给本企业的发票的状态情况,如果发现已经处于异常状态,及时与开票方沟通,并在抵扣时不予勾选(如果勾选抵扣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经核实是虚假业务,仍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避免因本企业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而造成所对应开具出去的发票也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平台对应功能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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