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2019年个人所得税新政汇编(超链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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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已近岁末,小编这就给您盘点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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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2)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3)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2
要点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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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明确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4
要点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税款计算、适用税收协定、相关征管规定等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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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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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部分应税所得项目调整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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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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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9
要点
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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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北京2022年冬奥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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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多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一是事前关注信用承诺。税务部门已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了信用承诺书,提示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二是事中注重诚实守信。《通知》规定,税务部门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三是事后关注合法权益。《通知》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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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出台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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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思维导图:【思维导图学税法】一图读懂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事项(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