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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监〔2006〕95号

德新税悟 2021-12-09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后期扶持基金是指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后期扶持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授权驻各地专员办对当地省级电网企业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后期扶持基金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实行直接缴库,缴入财政部为各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第五条  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缴期限和征缴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后期扶持基金,不得拖延。

第六条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范围是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但下列电量实行免征:

    (一)农业生产用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

    (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第七条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

    (一)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并报送以下资料:

    1.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申报缴纳表(见附表1)

    2.财务会计报表(指月度快报表、年报等资料)

    3.专员办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专员办受理省级电网企业申报资料后,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资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办理缴库手续。省级电网企业一般采取支票缴库的方式。

    1.根据审核结果,专员办于每月15日前,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交省级电网企业;

    2.省级电网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3.专员办接到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印章后交省级电网企业,第1联、第5联由专员办留存。

    第八条  省级电网企业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如延期缴纳,专员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专员办应做好后期扶持基金的信息核对工作。

    (一)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条  专员办应于每月18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国库司、监督检查局报送《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征缴月报表》(见附表2)

    第十一条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当地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应缴后期扶持基金的清算和征缴,并上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清算表》(见附表3)。在4月5日前,将上年度后期扶持基金征管情况的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综合司、企业司和国库司。

财政部对专员办征收管理后期扶持基金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专员办应加强对后期扶持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一)专员办要结合后期扶持基金入库进度情况,对电网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专员办实施专项检查,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执行。

    (二)专员办要加强与电网企业、代理银行的信息沟通,建立收入对账制度。

第十三条  专员办要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等文件要求,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专员办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已领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已认证后的票据不得与其他专员办调剂使用。

    (二)专员办领到票据后要进行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

    (三)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第5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员办登记造册,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

    第十四条  专员办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制订、落实征收工作各项内控制度。

    (一)专员办要对省级电网企业的申报缴纳、退付情况实行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办领导三级复核制度。

    (二)专员办建立对非税收入征收工作有关印章(如收讫专用章、预留银行印鉴章等)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

    第十五条  专员办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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