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新政】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德新税悟
2024-08-27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德新税悟更多精彩链接(点击即可跳转):

  1. 【德新税悟】2021年即将执行的税收政策集锦

  2. 【税法大全】2018-2020三年税收政策文件集锦

  3. 【税法大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集锦(202012月版)

  4.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集锦

  5. 【税法大全】建筑业税收政策集锦(202011月更新版)

  6. 【税法大全】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政策集锦

  7. 【税法大全】2020年税收政策集锦(超链接版)

  8. 【收藏】2021年度延续执行的税收文件(超链接版))

  9. 【税法大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集锦(2021年版)

  10. 【税法大全】各税种+非税收入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集(超链接)


支持德新税悟有三种方式:

第一步:点击【在看】

第二步:点击【分享】

第三步,把德新税悟公众号【星标】,以便及时收到最新涉税资讯推送。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德新税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