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全】冷链物流业税费优惠政策集锦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经贸〔2014〕293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
(八)《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20]809号)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见下方注释),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本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见下方备注)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六、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附:1.《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所附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2.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的规定: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落实免收车辆通行费等相关政策。
3.全国统一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8〕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转地放蜂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20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7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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