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税法大全】增值税核定征收政策集锦

德新税悟
2024-08-27


一、法律规定

1、核定征收情形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关于税款核定征收条款的适用对象问题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关于核定应纳税款的规定,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二、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德新税悟整理)

(一)核定销售额

1.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

(二)核定应纳税额

1.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账簿但出现未按规定建账或者难以查账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德新税悟注: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见上文蓝色字体。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3.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

4.集贸市场内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对市场内的纳税人合理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一般可将纳税人分为四类:
  (一)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查账征收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

5.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三、核定方法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本文由德新税悟搜集整理,转载欢迎注明来源。


德新税悟更多精彩链接(点击即可跳转):

  1. 【德新税悟】2021年即将执行的税收政策集锦

  2. 【税法大全】2018-2020三年税收政策文件集锦

  3. 【税法大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集锦(202012月版)

  4.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集锦

  5. 【税法大全】建筑业税收政策集锦(202011月更新版)

  6. 【税法大全】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政策集锦

  7. 【税法大全】2020年税收政策集锦(超链接版)

  8. 【收藏】2021年度延续执行的税收文件(超链接版))

  9. 【税法大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集锦(2021年版)

  10. 【税法大全】各税种+非税收入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集(超链接)

  11. 【税法大全】18个税种+3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集


支持德新税悟有三种方式:

第一步:点击【在看】

第二步:点击【分享】

第三步,把德新税悟公众号【星标】,以便及时收到最新涉税资讯推送。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德新税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