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税法大全】北交所开业,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全集了解一下

德新税悟
2024-08-28


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对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德新税悟将涉及证券交易相关财税政策进行了汇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的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二、印花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增值税

(一)销售额的确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的规定: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适用税率

按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转让金融商品的应税行为,税率为6%。

(三)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本文由德新税悟搜集整理,如有疏漏,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德新税悟更多精彩链接(点击即可跳转):

  1. 【德新税悟】2021年即将执行的税收政策集锦

  2. 【税法大全】2018-2020三年税收政策文件集锦

  3. 【税法大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集锦(202012月版)

  4.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集锦

  5. 【税法大全】建筑业税收政策集锦(202011月更新版)

  6. 【税法大全】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政策集锦

  7. 【税法大全】2020年税收政策集锦(超链接版)

  8. 【收藏】2021年度延续执行的税收文件(超链接版))

  9. 【税法大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集锦(2021年版)

  10. 【税法大全】各税种+非税收入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集(超链接)

  11. 【税法大全】18个税种+3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集

  12. 【税法大全】18个税种纳税期限大全

  13. 【税法大全】2021年1-9月财税文件全集

  14. 【税法大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款政策全集

  15. 【税法大全】德新税悟公众号精彩文章合集

支持德新税悟有三种方式:

第一步:点击【在看】

第二步:点击【分享】

第三步,把德新税悟公众号【星标】,以便及时收到最新涉税资讯推送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德新税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