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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家百货类上市公司被稽查后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更正补缴税款

德新税悟
2024-08-28

证券代码:834898  证券简称:株百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更正概述

2022  3 29 日至 2022  6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株百股份 2019  1  1 日至 2021  12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株百股份于 2022  6  14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株税三稽处( 202215 号),涉及补交以前年度税款的事项。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予以追溯更正,涉及的财务报告期间: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事项

1、公司取得变动进货奖励未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公司取得的变动进货奖励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6%申报缴纳增值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该项业务涉及税率差异,依据相关税率进行增值税补差结算,应补缴增值税 521,912.53 元,其中 2019 1-12 月应补缴增值税 186,156.72 元,2020  1-12 月应补缴增值税181,458.45 元,2021  1-12 月应补缴增值税 154,297.36 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2、公司家电板块2019 -2021 年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收入直接冲减进货成本,未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 251,059.89 元,其中 2019 年度应补缴增值税 86,339.33 元,2020 年度应补缴增值税48,434.23元,2021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16,286.33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3、公司百货板块2019 年收取商户手续费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公司招商引进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其销售额由株百股份统一收银结算,公司按照3%的税率代扣代缴税费,该事项涉及公司应补缴增值税 2,608,163.76 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 1-3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 3,381,136.18 元,其中 2019 年度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880,659.81元,2020年度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29,892.68元,2021 年度合计应补缴增值税 270,583.69 元。

4、公司因上述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对应应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 236,679.56 元,其中 2019 年度应补缴 201,646.20 元,2020 年度应补缴 16,092.49 元,2021 年度应补缴 18,940.87 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1,434.05 元,其中 2019 年度应补缴 86,419.75 元,2020 年度应补缴6,896.78元,2021年度应补缴8,117.5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7,622.72元,2019 年度应补缴 57,613.20 元,2020 年度应补缴 4,597.87 元,2021年度应补缴 5,411.65 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印花税事项

根据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金科目推算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402,018.50 元,其中 2019 年应补缴 243,096.90 元,2020 年应补缴82,189.20 元,2021 年应补缴 76,732.40 元。

(三)企业所得税事项

公司 2019 年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列支成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62,296.82 元。

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其余略)


德新税悟补充: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商收取费用

按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以下蓝色字体为政策原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德新税悟注上述文件在营改增出台以后,相关营业税部分,均归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则商业企业提供的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该按照现代服务相关征税品目缴纳增值税。如与商品销售数量或金额挂钩的收入,军营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促销费收入

该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应按照上述与销售数量或金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按照平销返利行为来冲减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供应商应按程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认真区分下面这个价外费用的政策规定

按照【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手续费收入

按照【补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该企业此笔业务,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处理。第一种情况,如果仅为代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相关小规模销售额和商场自身销售额分开核算,相应收取手续费用,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如果招商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对应的销售收入,统一由商场收款,统一以商场名义开具发票,则应归属于该商场的销售额范围,统一缴纳增值税。

四、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参考这个链接【税法大全】印花税税目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所得税扣税凭证

按照【政策速递】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该企业上述2019年度内未按规定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如支出真实发生,可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果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转自陇上税语,德新税悟补充了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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