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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些公司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不入账不申报,被税务部门查处

德新税悟
2024-08-28

德新税悟注:在日常经营中,有许多单位和个人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进行商品的销售,因为网络销售的便利性,很多人就以为在网上销售的收入没人知道,偷偷藏起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相应的税款。殊不知,这种行为恰恰属于税法规定的隐匿收入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影响了市场经营的税负公平。本文对税务部门公开查处的一批通过网络销售隐匿收入不入账案件进行整理,以资借鉴,希望广大纳税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前期推送:【以案说法】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一个多亿未入账,偷税!罚款!

案件一:

南通市税务局:取得抖音网店收入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二罚[2022]14号

案件名称 江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取得抖音网店收入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1.你单位2021年5月工行尾号9140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5303.05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2412.00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6827.48元[(5303.05+2412.00)/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5303.05+2412.00)/1.13*13%=887.57元。

2.你单位2021年6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26215.33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6664.85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29097.50元[(26215.33+6664.85)/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6215.33+6664.85)/1.13*13%=3782.68元。

3.你单位2021年7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58000.00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22000.00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70796.46元[(58000.00+22000.00)/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58000.00+22000.00)/1.13*13%=9203.54元。


4.你单位2021年8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37879.65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13856.50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45784.20元[(37879.65+13856.50)/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7879.65+13856.50)/1.13*13%=5951.95元。

5.你单位2021年9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4052.50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2731.95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6003.94元[(4052.50+2731.95)/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4052.50+2731.95)/1.13*13%=780.51元。

6.你单位2021年10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331.55元,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949.32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1133.51元[(331.55+949.32)/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31.55+949.32)/1.13*13%=147.36元。

7.你单位2021年11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财付通支科技有限公司” 转入的你单位电商抖音提现款557.07元,未按规定计销售收入492.98元[557.07/1.13],未申报缴纳增值税557.07/1.13*13%=64.09元。8.你单位2022年1月工行尾号4829帐户收到“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江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52114X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2114X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杭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所追缴的增值税20959.89元处一倍罚款20959.8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件二:

苏州市税务局:常熟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销售货物隐瞒销售收入未报税被税务稽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2]55号

案件名称 常熟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3月在天猫电商平台注册***内衣旗舰店,销售自有品牌***保暖内衣及相关产品。经检查你单位隐瞒销售收入7463269.23元。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969973.04元,经还原计算,造成少缴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增值税合计591672.13元,多退2022年3月增值税留抵税额378300.9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583.60元。 

(三)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0年印花税(购销合同)475.10元;造成少缴2021年印花税(购销合同)343.90元;造成少缴2022年印花税(购销合同)76.4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常熟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86455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455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石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95836.08元;处多退增值税税款一倍的罚款,计378300.91元;处少缴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791.82元;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47.7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案件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网店偷税被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8月20日)

发布时间:2021-08-20  14: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2021年度双公示案件统计表-2021.08.20.xlsx

2021年8月20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电气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730U

法定代表人 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30824********24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稽罚〔2021〕45号

违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020年4月经营多家网店,取得销售收入合计814116.43元(含税)未入账申报纳税。

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95352.1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74.66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31306.49 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79999.99元

罚款金额(万元) 8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8/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案件四:

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稽查局根据天猫商铺后台查询数据查出偷税案!2021年5月13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皮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759554H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40222********29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1〕208号

违法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违法事实 

根据天猫商铺后台查询数据,该单位2017年实际成交额中不含税销售额为330760.31元,当年已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53085.85元,2018年实际成交额中不含税销售额为720384.79元,当年已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18983.33元,共计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979075.92元。

该单位需补缴增值税24994.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9.59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4463.82元。(检查开始时2018年和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暂不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上述应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2017年企业所得税60%罚款合计24724.47元。

罚款金额(万元) 2.47

处罚决定日期 2021/5/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5/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案件五:

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州某生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销售货物未按规定报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919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3919

法定代表人: 刘***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723********378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2〕 15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销售货物,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合计2,827,762.14元未入账,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432,584.6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帐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395,177.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7,588.75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662.4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831.22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14199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件六:

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廉江市某贸易公司天猫平台上扣除刷单销售后的部分未缴税被税务稽查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H7U5K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H7U5

法定代表人: 黄***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81********043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二稽 罚 〔2022〕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天猫电商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28,210,062.60元,扣除刷单金额20,128,110.80元,实际收入8,081,951.80元(其中2020年10月至12月在天猫取得的收入10,494,200.00元,扣除刷单金额8,433,897.50元,实际收入2,060,302.50元;2021年1月至12月在天猫取得的收入17,715,862.60 元,扣除刷单金额11,694,213.30元,实际收入6,021,649.30元)。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8,081,951.80元未开具发票、也未在账簿上记载,造成了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2020年增值税237,025.96(2,060,302.50÷1.13×13%)元,少缴2021年增值税692,756.12(6,021,649.30÷1.13×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591.81(237,025.96×7%)元,少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8,492.93(692,756.1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060,302.50元,营业成本955,772.10元,税金及附加28,443.12元,管理费用230,108.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6,981.34元,应纳税所得额798,997.95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9,949.90(798,997.95×25%×20%)元。

你公司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少申报560,800.00元的营业收入并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77,086.34元,需调增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637,886.34(560,800.00+77,086.34)元,减去税金及附加83,130.75元,合计调增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554,755.59元,你公司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55,475.56(554,755.59×50%×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账册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销售数据统计表》、询问笔录、物流对账单、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书。所证事实:企业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

 2.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基本资料。所证事实:企业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情况及应纳税额调整情况。

 3.银行流水、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工资支出统计表》、《成本费用发票统计表》、及相关原始发票凭证。所证事实:企业经营及账务处理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湛税二稽罚告〔2022〕6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929,782.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084.74元和企业所得税95,425.46 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你公司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违法程度属于一般程度,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464,891.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2,542.39 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7,712.73 元,以上罚款合计545,146.18元。

罚款金额(万元): 54.51461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件七: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2〕38号

时间:2022年3月16日 16:55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乌鲁木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26332U):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须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我局人员至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没有你单位,同时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电话号码:189****4562)联系未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1〕94号)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405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61号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四楼405室

  联系电话:0991-4627084 联系人:曲进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1〕94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 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税稽罚告〔2021〕94号

乌鲁木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6332U):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其附加、城建税:

2016年1月—2019年2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账号:6217***65294)收到各网购平台以及其他转来款项未计销售收入;另你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起,转入公司的款项多数以借款名义转入,贷记:其他应付款-舒春华,后附原始凭证内有大量各平台转入进你公司公司的款项,你公司以其法人个人借款名义转入公司账户,未据实申报销售收入。2016年共计收入35,966,019.42元(不含税收入,下同)、2017年33,181,880.19元、2018年28,910,190.26元、2019年1—2月3,850,635.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收入。

(1)你公司2016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5,966,019.42元,少缴增值税1,080,775.81元;

(2)你公司2017年1月-7月(小规模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25,489,487.38元、8月-12月(一般纳税人期间))少申报销售收7,692,392.81元,少缴增值税1,577,631.75;(你公司2017年少申报无票收入,补缴增值税123,420.00元)已抵减;

(3)你公司2018年少申报销售收入28,910,190.26元,少缴增值税4,658,838.50元;

(4)你公司2019年1-2月少申报销售收入3,850,635.90元,少缴增值税576,922.07元。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合计少缴增值税7,894,168.14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2,591.77元。

3.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教育费附加236,825.03元。

4.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57,883.36元。

(二)印花税:

你公司隐匿收入,未签订纸质购销合同,以电子形式在网络平台上完成货物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少缴印花税30,572.62元。

(三)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6年—2018年期间,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无法对你公司真实的纳税所得进行核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八条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为网络电商,一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均比实体店经营者要低,利润较高。故对你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1.你公司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08,996.07元{[35,966,019.42(查补收入)+393,823.30(已申报收入)]=36,359,842.72×10%×25%};

2.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86,988.66元{[33,181,880.19(查补收入)+3,582,704.44(已申报收入)]=36,764,584.62×10%×25%}-32,125.96(已缴税额);

3.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09,064.99元{[28,910,190.26(查补收入)+3,452,409.52(已申报收入)]=32,362,599.78×10%×25%}。

综上所述,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少缴增值税8,073,621.08元、城建税565,153.47元、教育费附加242,208.62元、地方教育附加161,472.42元、印花税30,572.62元、2016—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605,049.72元。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334,673.5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23日


案例八:

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江门市某公司网店收入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茶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LAYL1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YL1

法定代表人: 许***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122********743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江税稽 罚 〔2022〕 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隐瞒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经检查,你公司在淘宝平台(网址:www.taobao.com)和京东平台(网址:www.jd.com)开设有网店(店名:***茶叶旗舰店和***茶业专营店),主要销售陈皮和茶叶等商品。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公司网店订单销售额共3,212,998.69元(含税),其中京东网店销售额2,590,130.40元(含税),淘宝旗舰店销售额 622,868.29 元(含税)。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许***的个人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工商银行个人账户62122***594327、兴业银行个人账户62290***37465714、农业银行个人账户62305***21228178、建设银行个人账户621700***7895146)收取销售收入34,953,439.38元(含税),上述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收入对应的产品销售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淘宝和京东网店的销售订单,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的总账、明细账以及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并未发现公司账簿上有记载上述网店及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销售收入。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中确认了上述收入是销售收入,并承认隐瞒了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2021年隐瞒含税销售收入38,166,438.07 元,少计销项税额3,157,912.82元,其中:2019年:786,010.47(1-3月)÷(1+10%)×10%+ 5,483,935.62(4-12月)÷(1+9%)×9% =524,257.54元, 2020年:5,131,709.60 ÷(1+9%)×9%=423,719.12元, 2021年:26,764,782.38 ÷(1+9%)×9%=2,209,936.16元, 结合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留抵税额情况,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合计432,192.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253.43元。 检查发现,你公司财务核算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残缺不全,通过查账的方式难以准确核实完整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惠普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按收入采用核定方式计征,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 83,897.98 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9,141.50(账载收入)+ 5,745,688.57 (账外收入)+ 31,202.00 (营业外收入)]×5% = 311,801.60元,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311,801.60 × 25% × 20% - 834.49(已缴企业所得税)= 14,755.59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3,229,456.67(账载收入)+ 4,707,990.46 (账外收入)+ 0.66(营业外收入)]×5% = 396,872.3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96,872.39×25%×20%-8,431.40(已缴企业所得税)=11,412.22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723,797.96(账外收入) + 24,554,846.22(账载收入)]×5%=1,313,932.2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000.00×25% + 313,932.21×50%)×20% - 23,663.05(已缴企业所得税)= 57,730.17元。 

(二)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签订购销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1月-2021年12月签订购销合同27,319,250.00元,其中2019年3,647,400.00元,2020年3,314,000.00元,2021年20,357,850.0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8,195.8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少缴的税款处0.5倍的罚款即 277,269.66元

罚款金额(万元): 27.72696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注:以上案件资料,转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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