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很多企业都忘记了自己负有扣缴义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CN2C1E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稽 罚 〔2022〕 2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12月支付刘某销售佣金621,302.52元,不含税金额为615,151.01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46,730.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向刘某支付上述劳务报酬不含税所得615,151.01元时,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9,848.32元(615,151.01×(1-20%)×40%-7,000=189,848.32),已扣缴个人所得税46,730.52元,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3,117.8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在支付所得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43,117.80元50%的罚款,即71,558.90元。
罚款金额(万元): 7.1558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德新税悟点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在经济业务中很多情形都是存在的,企业在支付相关款项时要注意周全,避免应履行未履行或者应扣未扣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