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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货运、灵活用工、无车承运平台,大肆虚开!!!

德新税悟
2024-08-28

案例一:四川公安公布5起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乐山“5.25”特大网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2年5月30日,乐山市公安局联合税务部门成功破获“5.25”特大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扣押大量书证、物证以及手机、电脑等涉案工具。该团伙利用地方政府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利用“某易达”网络货运平台,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3万余份,下游受票企业1565家,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价税合计160亿余元。


案例二:

湖北日报讯(记者张爱虎)9月3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覃木荣公开曝光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3.黄石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2021年4月,黄石市税警联合专案组分赴浙江、江苏等地,对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另有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经查,该团伙通过搭建灵活用工平台,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3份,虚开金额2.20亿元,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00余万元。


案例三:

张家港保税区一物流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保税稽罚﹝2022﹞13号


违法事实显示,该公司:


(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列支情况


该单位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沈氏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32498951、32567158、48761236、48998269、49051384、49181332-49181333、49338278、49541718、49622983,金额6079911.02元,税额547189.60元,价税合计6627100.62元),于所属期2020年4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2385.11元,所属期2020年7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539.80元,所属期2020年8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6569.89元,所属期2020年9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3870.48元,所属期2020年12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824.32元,并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6079911.02元。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根据该单位实际负责人黄某询问笔录,及账务处理等证据资料,该单位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运力不足时会把部分运输业务根据货源地分包给各地的货物配载,而这些货物配载作为个人运输者一般都不开具运输发票或让其他公司开具发票。为了保证取得的运输发票没有问题,经朋友介绍黄某认识了浙江一大型物流平台企业——浙江沈氏公司的业务推广员张某,双方选定“无车承运模式”作为合作方式,并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只就协议完成资金走账,在形式上完成“无车承运”业务,实际运费并不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而是按运费5.5%作为开票“服务费”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该单位现无法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该单位根据发票金额通过银行转账到浙江沈氏公司账户,浙江沈氏公司在扣除5.5%的“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黄某提供的个人账户。根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该单位打款给浙江沈氏公司后,浙江沈氏公司扣除开票“服务费”后把余款直接转给“实际承运方”,杨某红等个人账户是黄某以“实际承运方”名义提供给浙江沈氏公司的。该单位无法换开/补开发票。


2.资金流检查


该单位账面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6627100.49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6627100.43 元,差额部分为现金支付。浙江沈氏公司扣除5.5%的“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黄某提供的实际承运个人账户,如杨某红、石某飞和郭某等,共计6262010.00元,差额 365090.43元。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材料同样印证了回款情况以及服务费率5.5%的事实。


3.货物流检查


该单位提供有运输服务清单和运输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材料。综合上述检查情况及证据材料来看,浙江沈氏公司与该单位并无真实业务,该单位通过支付开票“服务费”的方式取得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单位取得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以支付开票“服务费”方式取得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同时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处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547189.6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28313.76元,处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359.4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6415.68元。



案例四:借灵活用工为名

虚开增值税普票2000余万元


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注册设立上海*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乙公司)等三家公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乙为员工,以提供薪酬优化、合理避税、代发工资为名,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介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过账后扣除开票费用再返还资金的方式,向**家具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余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以上案例来源网络,转自四川公安,华税,楚天新传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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