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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查!加油站通过安装作弊系统逃避智能税控监管

德新税悟
2024-08-28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平县***坑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469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河税二稽 罚 〔2023〕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和平县***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及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少申报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加油站在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通过实际经营者徐***的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微信、个人支付宝等方式收取加油款后未足额确认销售收入,并从后台设置参数对上传至加智能税控系统的加油数据进行筛选拦截,逃避税务机关税控系统监控,共隐瞒销售收入8,248,493.14元,且对应的进项增值税发票无法补开换开,也无法准确核算相应成本。 

2023年3月16日,和平县税务局与和平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对***加油站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加油站通过安装贝林油站管理系统,从后台设置参数对油站内加油机上传至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的加油数据进行筛选拦截,导致税务机关在***加油站安装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无法采集完整的加油数据,逃避税务机关税控系统监控。

检查人员从现场查封的电脑中查询导出***加油站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销售成品油真实收款金额为6,415,550.58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5,677,478.39元,***加油站申报的税款所属期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的成品油销售收入为3,566,534.4元,***加油站在上述期间累计少申报成品油销售收入2,110,943.99元(具体明细详见《和平县彭寨***油站应补缴税费计算表》),其中,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少申报成品油销售收入931,649.68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少申报成品油销售收入1,179,294.31元。

 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因徐***个人资金账户混乱,无法准确区分***加油站和其控制经营的外省油站的收入,且无法提供对应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等有效凭据,检查人员取得的不完全统计的不含税收入为5,860,156.8元,当期申报销售收入4,265,076.53元,不完全统计的收入远大于当期申报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加油站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的销售收入,按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申报的销售收入(不含自查查补收入1,217,692.31)占真实销售收入的比例,即2,348,842.09÷5,677,478.39×100%=41%进行核定,核定后销售收入为10,402,625.68元,其中, 核定2020年销售收入1,990,140.10元,核定2021年销售收入4,781,158.68元,核定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销售收入3,631,326.9元。(具体计算详见《和平县彭寨***加油站应补缴税费计算表》)。 

***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号)规定,***加油站少缴增值税1,072,304.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615.24元,教育费附加32,169.14元,地方教育附加21,446.1元,个人所得税183,746.53元。(具体所属期及计算过程详见《和平县彭寨***加油站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统计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加油站在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未安装使用期间,通过个人的银行账户、微信和支付宝收取成品油销售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297,583.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79.19元,个人所得税80,126.88元,少缴税款392,589.23元占应纳税款505,866.57元的77%,违法程度属于“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加油站在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196,294.71元;***加油站在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已安装使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期间仍无视税务机关监管,继续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隐藏真实销售数据及利用个人的银行账户、微信和支付宝收取成品油销售款,且在2023年1月28日签订了《加油站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后仍未整改,继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774,720.9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736.05元;少缴2022年个人所得税77,332.14元,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890,789.15元,占应纳税款1,164,221.95元的76%,违法程度属于“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加油站在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即890,789.15元。以上罚款合计1,087,083.86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8.708386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例资料转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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