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全】菜篮子工程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二.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四.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六.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七.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八.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4.财税[201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九.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优惠内容】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十.在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在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
【优惠内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十一.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十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十四.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2.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六.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七.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十八.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九.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十.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财税字[1988]2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