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常见涉税问题
(1)销售额的及时性——时间性差异问题
对于建筑业来讲,由于普遍存在总承包方和发包方直接,总分包方之间支付工程价款滞后的现象,检查增值税销售收入的及时性尤为重要。如果存在工程款滞后支付,施工企业往往是收款才开票计税,甚至中期收款也不开票计税。
(2)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分析分为以下4种情形。
(一)发生应税行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五)以上4种情形按照孰先原则,就是哪种情况先发生,就先发生纳税义务。
以上1至3情形,在实务中较易掌握,不难判断。需要重视的是“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④建筑业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实务分析
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常见三种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1)竣工后一次结算
对施工简单、工期较短的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可以采取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2)按月(季度)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季度)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3)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⑤常见三种建设施工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企业和业主结算工程价款必须先要进行报送已完工程工程量计算表单,进行验工计价,甲乙双方签章认可后,才按照确认的完成工程量以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比例进行支付。工程计算单签章后,一般是约定付款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或者是另行约定验工计价后多少日内进行付款。按照合同规定,以上三种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如下:
A.竣工后一次结算的
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在施工企业和甲方进行全部工程量验工计价,并在工程量计算表单上签章后。如果合同预定有验工计价后多少日内进行付款,合同约定的计价后付款日期即是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如果合同约定付款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那么施工施工企业和甲方进行全部工程量验工计价,并在工程量计算表单上签章后即发生纳税义务。
B.按月(季度)结算与支付。
在月末(季末)施工企业和甲方进行工程量验工计价,并在工程量计算表单上签章后。如果合同预定有验工计价后多少日内进行付款,合同约定的计价后付款日期即是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如果合同约定付款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那么施工企业和甲方进行工程量验工计价,并在工程量计算表单上签章后即发生纳税义务。
C.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与支付。
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认的时点,施工企业和甲方进行工程量验工计价,并在工程量计算表单上签章后。如果合同预定有验工计价后多少日内进行付款,合同约定的计价后付款日期即是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如果合同约定付款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那么施工企业和甲方进行工程量验工计价,并在工程量计算表单上签章后即发生纳税义务。
⑥施工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取消了施工企业取得预收款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后,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以合同约定的预收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⑦质保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销售额的完整性
施工结算收入可能被分解隐瞒的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水暖通风、照明、给排水、楼宇智能化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措施项目费:重点检查是否将措施项目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等项目全部确认为收入。
其他项目费:对于甲供材,发包方供应到施工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点的,施工单位计取采购甲供材保管费。检查核实是否将甲供材保管费计入收入。
规费:检查是否将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确认为收入。
变更、调差、索赔等二次经营收入是否足额计税
价外费用是否计税:检查是否有将收到的提前竣工奖励、质量奖励等直接冲减成本,少缴增值税。对“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费用类科目,检查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和异常的借方红字分录。
是否有收到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银行承兑汇票贴息本质上是延期付款的利息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检查结算时,是否把除质保金外的甲方扣款并入计税依据计提税款。如甲方从结算款中扣取的水电费等是否合并计税。
是否将工程款直接冲抵材料、设备款、分包款。审查“应付账款"借方发生额是否非正常对应“应收账款”科目。
检查是否将代为建设方进行拆迁补偿的报酬申报纳税。
简易计税下分包款差额征税问题的检查。
在实务中,由于工程款往往不能同步支付,会发生总包方已发生纳税义务,但不能同时取得分包方发票的情况。
需要注意检查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总包方是否有因未取得分包发票扣除,取得总包收入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等待取得分包方发票再申报纳税情况。
总包方是否用工程结算单等单据代替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
总包方是否存在扩大分包扣除范围,将不属于分包合同内规定的分包内容的材料、机械租赁、费用、劳务派遣等作为分包支出扣除。
异地施工,当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是否及时足额代征。
3.是否有混淆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顶目的进项税额扣除情况。
建筑业纳税人往往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同时担任管理职能的公司总部也会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检查纳税人是否将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混淆扣除,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否按销售额进行计算分摊。
(1)收入成本费用没有分项目核算的情况下,存在进项税额混淆扣除的风险。
(2)注意审查担任管理职能的公司总部发生的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销售额进行计算分摊。
二、企业所得税
(一)时间性差异问题:
1、在以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完工百分比法下,成本和收入时间性差异要么是同时提前确认收入、成本,即提前确认利润;要么是同时滞后确认收入、成本,即滞后确认利润。不存在单独的收入时间性差异,也不存在单独的成本时间性差异。
2、成本提前结转了,就会提前确认所得;成本滞后结转了,就会推迟确认所得。
在新收入准则下,日常的成本归集是通过“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期末“合同履约成本”再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合同履约成本”存在勾稽关系,很容易判断如果“合同履约成本"中成本归集错误,是否会影响到“主营业务成本”,进而影响到所得。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存在的问题
完工百分比法相比较其他的确认方法,在使用上更为复杂,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对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依赖性更高。因为上述原因,更容易被用来操纵和调节收入和利润。
(1)建筑企业没有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以开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2)完工百分比确认不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多列成本费用
对于某些施工企业来说,多列成本费用一方面可以少缴税款,另一方面的目的是转移套取资金,以支付所谓的工程信息费、居间费、业务费、给员工的提成奖励。
1.施工企业的是否存在多列成本问题
(1)以主要材料的信息价,对照当期材料购买价,是否有大额偏差。
(2)材料数量的审查,核对建筑企业是否虚增材料、多列成本的方法。
(3)鱼目混珠,把低价材料冒充高价材料,虚列髙价入账。
(4)虚列、多列劳务分包,是施工企业常用的多列成本,套取资金的手段。这往往还会牵扯到劳务分包公司的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5)多列、虚列机械台班费用
(6)虚假购进地材
(7)虚增咨询费用
三、个人所得税
(一)补贴、奖金、福利是否全部、足额扣缴个税。
(二)外聘专家评审、论证的劳务费是否足额扣缴税款。
(三)股东借款长期不还也未用于经营,未扣缴个税。
四、印花税
(一)借款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非收入类的应税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由企业集团集中采购工程物资,是否足额贴花。
(三)项目的变更合同、追加合同、分包合同是否足额缴税。只对项目主合同缴税,对后续的追加合同、分包合同不缴税,是施工企业常见的问题。
(四)对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是否关规定贴花。
(五)价格与增值税未分别列明的合同,是否按合同总价计算缴纳印花税,有无按不含税价计税的情况。
五、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曰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否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耕地少缴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