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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医疗公司偷税受到处罚案例

德新税悟
2024-08-28

◎ 华税律师 整理/评论

华税短评

近日,江苏省税务局扬州市税务稽查局对7家医疗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从中可以看到扬州市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医疗行业的税务稽查的力度,从增值税、城市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个税种所涉及的业务进行了检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针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检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现有医疗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下游医院等单位或是以自然人的名义对外开票,以达到不申报收入,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检查了医药公司财务账簿,发现财务核算无法查账,或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账簿,据此作出核定征收的处理决定;发现了有公司外购礼品对外赠送未视同销售,据此追征了企业的增值税及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利用其他平台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核对等手段,发现医疗公司少申报收入,导致少交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违法事实,扬州市税务机关对上述等违法行为对医疗行业的公司作出了不少、少交税款0.6倍的罚款。

多起医疗行业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目前,税务机关正利用税收大数据提取发票等数据同企业所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实现精准打击。无论是反腐高压下国家加大了对医药领域反腐败问题的集中整治,亦或是税收大数据的精准发力,医疗行业应对各自公司的税务合规予以高度重视,避免任何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以下是根据江苏省税务局未完整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整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扬税稽二罚[2023]18号

案件名称:江苏Z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增值税131010.20(1138780.94/1.13*0.13)元;2021年12月增值税207616.47(1804666.22/1.13*0.13)元;2022年12月增值税159622.67(1387489.39/1.13*0.13)元,上述合计498249.34元。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170.71元(131010.20*7%);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533.15元(207616.47*7%);2022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173.59元(159622.67*7%),上述合计34877.45元。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教育费附加3930.31元(131010.20*3%);2021年12月教育费附加6228.49元(207616.47*3%);2022年12月教育费附加4788.68元(159622.67*3%),上述合计14947.48元。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620.20元(131010.20*2%);2021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4152.33元(207616.47*2%);2022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3192.45元(159622.67*2%),上述合计9964.9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文书未完整披露)

处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文书未完整披露)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扬税稽一罚[2023]39号

案件名称: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2019、2020、2021、2022年度存在通过宝应县自然人陈**向柏**以刘**、袁*、许**、方**、程**、潘**等人名义领取发票并开具的问题。其中:2019年度套开金额2824761元(含税);2020年度套开金额7129673元(含税);2021年度套开金额9823954元(含税);2022年度套开金额10203700元(含税)。此开票部分你单位已经实际收款,应为你单位的销售收入,你单位没有在自己的申报纳税中体现和进行帐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增值税287544.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15334.82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四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6223.55元,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4149.04元。因你单位财务核算混乱,无法提供任何帐簿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9年企业所得税5484.97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4083.57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少申报收入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系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违法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及《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文书未完整披露)

处罚结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对你单位处所偷增值税287544.44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72526.66元、对你单位处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6.54 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9033.92元、对你单位处所偷企业所得税46154.87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7692.92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扬税稽罚[2023]14号

案件名称:扬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一)增值税 你单位2020年度将外购的礼品(不含税价格16477元,税额2142元)对外赠送给个人,未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2142元。2021年度将外购的礼品(不含税价格247870.08元,税额32025.14元)对外赠送给个人,未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32025.14元。2022年度将外购的礼品(不含税价格186265.41元,税额24214.52元)对外赠送给个人,未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24214.52元。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58381.66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未视同销售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少申报缴纳。2020年度,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42×7%=149.94元。2021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025.14×7%=2241.76元。2022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214.52×7%×50%=847.51元。以上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239.21元。(三)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度将外购的礼品(不含税价格16477元,税额2142元)对外赠送给个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3723.8元。2021年度将外购的礼品(不含税价格247870.08元,税额32025.14元)对外赠送给个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55979.05元。2022年度将外购的礼品(不含税价格186265.41元,税额24214.52元)对外赠送给个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42095.99元。以上合计少缴个人所得税101798.84元。(四)企业所得税 2020年度将外购的礼品(不含税价格16477元,税额2142元)对外赠送给个人,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477元。调整后你单位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95420.52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95420.52×5%=19771.03元,已申报缴纳18947.18元,少申报缴纳823.85元。2021年度将外购的礼品(不含税价格247870.08元,税额32025.14元)对外赠送给个人,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7870.08元。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39458.88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2.5%+39458.88×10%=28945.89元,已申报缴纳19789.72元,少申报缴纳9156.17元。2022年度将外购的礼品(不含税价格186265.41元,税额24214.52元)对外赠送给个人,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6265.41元。调整后你单位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7849.81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2.5%+7849.81×5%=25392.49元,已申报缴纳20539.61元,少申报缴纳4852.88元。合计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832.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2020年罚款1285.2元、2021年罚款19215.08元、2022年罚款14528.71元,罚款合计35028.99元。对你单位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2020年罚款89.96元、2021年罚款1345.06元、2022年罚款508.51元,罚款合计1943.53元。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2020年罚款2234.28元、2021年罚款33587.43元、2022年罚款25257.59元,罚款合计61079.3元。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2020年罚款494.31元、2021年罚款5493.70元、2022年罚款2911.73元,罚款合计8899.74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扬税稽罚[2023]15号

案件名称:扬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一)增值税 2017年1月1日-2021年9月30日间,你单位存在少计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根据省局提供的省医保平台数据和你单位纳税申报的数据比对核实,2017年应申报收入2566259.91元,已申报760953.62元,应补申报收入1805306.29元,应补申报缴纳增值税1805306.29*0.03=54159.19元。2018年应申报收入6010622.12元,已申报2729432.61元,应补申报收入3281189.51元,应补申报缴纳3281189.51*0.03=98435.69元。2019年应申报收入7473821.19元,已申报收入4285206.69元,补申报收入3188614.50 元,2019年应补申报缴纳3188614.50 *0.03=95658.44元。2020年1-2月,应申报收入1542990.04元,已申报747409.95元,应补申报收入795580.10元,补申报缴纳增值税795580.10*0.03=23867.40元;2020年3月,应申报收入2223592.35,已申报1901564.23,应补申报收入322028.12元,补申报缴纳增值税322028.12*0.01=3220.28元;2020年二季度,应申报收入3749414.36,已申报2150090.06,应补申报收入1599324.30元,补申报缴纳增值税1599324.30 *0.01=15993.24元;2020年三季度,应申报收入4332472.58 元,已申报1673122.24元,应补申报收入2659350.34元,补申报缴纳增值税2659350.34 *0.01=26593.50元;2020年四季度,应申报收入5374366.4元,已申报2870015.54元,应补申报收入2504350.86元,补申报缴纳增值税2504350.86 *0.01=25043.51元;2020年度合计应补申报缴纳增值税94717.94元。2021年一季度应申报收入5095625.89元,已申报2097373.96元,应补申报收入2998251.93元,补申报缴纳增值税2998251.93*0.01=29982.52元;二季度季度应申报收入5211679.42,已申报2237082.6,应补申报收入2974596.82元,补申报缴纳增值税2974596.82*0.01=29745.97元;三季度应申报收入5797090.9元,已申报3012133.12元,应补申报收入2784957.78元,补申报缴纳增值税2784957.78*0.01=27849.58元;四季度申报数为0。2021年度合计补申报缴纳增值税87578.07元。2022年12月应申报收入2734.53元,已申报0元,应补申报收入2734.53元,补申报缴纳增值税2734.53*0.13=355.49元。2017-2022年度合计补申报缴纳430904.80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计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导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少申报缴纳。2017年应补申报缴纳54159。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258542.88元。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8757.83元。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48415.46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扬税稽一罚[2023]38号

案件名称:扬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一)违法事实 经查,2020--2022年你单位对公账户收到医院及医保中心的销售款项合计19025911.23元,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你单位套开增值税发票给下游医院等单位,从而少申报收入17832777.98元(19025911.23-645258.87-547874.38)。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账簿,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无法实行查账征收。(二)违法证据 以上税收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证据二:2020--2022年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开票汇总统计表,用于证明你单位纳税申报情况。证据三:你单位的情况说明、各医院的情况说明、省局下发数据线索、对房**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缴税款的事实。证据四:2020--2022年你单位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单,用于证明你单位资金往来情况。证据五:部分套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金三系统发票流向截图,用于证明你单位套开发票的事实。证据六:查中申报的税款付款回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已查中申报及补加收滞纳金期限依据。(三)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将查证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拟处理处罚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书面表示无异议。(四)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少申报收入少缴纳增值税100162.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04.07元、企业所得税20510.56元的行为系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查中预缴了上述税款...(文书未完整披露)

处罚结果:(1)对你单位处所偷增值税100162.46元0.6倍的罚款,计60097.48元;(2)对你单位处所偷企业所得税20510.56元0.6倍的罚款,计12306.33元;(3)对你单位处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504.07元的0.6倍的罚款,计1502.44元。以上处罚款合计73906.25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扬税稽二罚[2023]17号

案件名称: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成立于2017年,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先后成立了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五亭龙分公司(以下简称五亭龙分公司)、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航宇分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分公司)、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邗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邗江分公司)以及江苏**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扬州**等6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医疗器械、耗材的销售,其与医院的合作模式为招标形式,医院只认可扬州**一个招标付款主体。由于配送的耗材种类、型号太多,扬州**及各个分公司之间按照不同的种类和型号划分业务范围,各自向医院分别配送货物,并以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资金统一回笼到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6家公司按各自开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23年医药器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及附列的案源清单等资料,提示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022年开具普票金额1341.52万元,省市医保结算金额5052.23万元,二者差额为3710.71万元。经查,扬州**等6家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资料不健全,无法提供正式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通过对扬州**等6家公司增值税发票、申报资料、银行流水等资料的检查,从采购合同、询问笔录、相关证据资料判断,省局下发的扬州**开票金额与医保结算金额差额原因是开票金额统计的对象没有包含5家关联公司,但是医保结算金额的对象却包含了5家关联公司(资金统一支付到扬州**)。如果把扬州**等6家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开票销售数据、纳税申报数据和银行回款数据能够互相印证。扬州**等6家公司的开票、申报、缴税等行为是各自分别独立进行,但是从经营活动中的招标主体、合同签约主体和收款主体来看,真正主体只有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应该将6家公司的开票销售数据汇总至扬州**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进行申报纳税。其将开票销售数据分成6家公司申报纳税导致第一分公司(2021年1季度)、邗江分公司(2021年1、2两季度)、江苏**(2020年3季度)扬州**(2020年3季度、2022年3季度、2022年1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享受了低于起征点税收优惠。(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①涉案当事人调查笔录;②相关人员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财务报表;④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⑤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⑥医院结算清单;⑦试剂耗材采购合同;⑧银行流水。(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检查中,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扬税稽二罚告〔2023〕16号),你单位表示无异议。(四)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你单位将开票销售数据分成6家公司申报纳税导致第一分公司(2021年1季度)、邗江分公司(2021年1、2两季度)、江苏科尼(2020年3季度)扬州**(2020年3季度、20....(文书未完整披露)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文书未完整披露)

处罚结果: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0.6倍即21964.56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3-07-2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3-07-21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扬税稽二罚[2023]16号

案件名称:扬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根据省内主要公立医院医疗机构采购数据显示,**公司2020-2022年医保销售共3018.12万元,其中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合计2396.55万元。但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未发现迪通公司开具发票给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经调查取证,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提供了与**公司2020年至2022年往来明细账、对公交易往来账户以及2022年12月入账的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资料。检查发现以上6张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均为扬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是检查人员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了其中一张发票(发票代码032002200204、发票号码31485100),发现实际开票方却为宝应县名为袁*(纳税人识别号为92321023MA1NW****K)的个体工商户,并非扬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套打发票的现象。经询问**公司实际控制人郑**,郑**陈述:**公司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产品种类比较多,以医疗器械耗材为主。有的从厂家拿货,有的从代理公司拿货。上游不怎么给发票,有就做成本入账,付款现金或者转账。因为医疗器械耗材有上千种,上游厂家有的只能生产几种,所以上游购货的公司比较多,没有固定购货渠道。购进材料有的给发票,有的不给发票就不计入成本,不能准确核算购进材料的成本。扬州主要销售给市人医和苏北,省外也有。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每年开具自己领用的发票金额400多万元,控制在500万以内。因开票额度不够,听朋友说宝应有税务代征点可以代开发票,于是根据朋友提供的信息,联系了一个叫陈**(18252553538)的人,一些大客户如市人医、苏北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等的发票,就去陈**那代开。2020年至2022年大概代开了3000多万。期间增值税税率为3%时,支付3.5%的开票费;增值税税率为1%时,支付2%的开票费;税率为零时,支付0.8%开票费。以上开票费都是用郑**的个人卡(农行尾号1619)汇给陈**的个人卡,发票开好后快递寄过来,与陈**一直没有见过面。与下游交易除本公司自开发票申报外,全部到陈**所说的代征点开票。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2020年-2022代开发票明细表》,检查人员发现,**公司2020年-2022年代开发票金额合计3822.82万元(11567549.03+13756518.03+12904151.93),大于省局下发的《5月4日更新-2023省局医药器械分析表》20-22省市医保数据合并(已发货)3018.12万元。检查人员又抽取了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表中为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数据进行核实,发现**公司2020年至2022年共代开给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的发票金额为2476.59万元,与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提供的往来明细账开票数据一致。此外,收入明细表中苏北医院合计405.17万元、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合计151.47万元等,均大于省局下发的《更新-5.1医保省市汇总(年与月)》中对应明细合计数(苏北医院398.11 万元、江苏大学附属医院103.62万元)。通过以上分析,检查人员认可迪通公司提供的代开发票收入明细表数据。(注:省局5.4日与5.1日下发的数据一致,省市医保数据合并......(文书未完整披露)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七项的规定....(文书未完整披露)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合计306452.0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0725.81元、企业所得税合计54309.34元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分别计183871.21元、6435.49元、32585.60元。对你单位遗失九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1000元罚款。以上拟处罚款合计223892.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3-07-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3-07-1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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