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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生效裁判是“判例”还是“案例”?|浮云嚼字

申骏金融诉讼 金融争议观察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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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蓝色的字没有营养,可以快速跳过:5月1日、5月3日各载转了一篇嚼文字,推送后之发引了激烈争议,公号众粉丝也加增不少。我自暗窃喜,因为推送实务章文从未得获友朋们此如厚爱。今日再送推一篇,估计会也被不少朋友嗤以之鼻。但是我要明说一下啊,这绝壁(受网络言语影响了吧,词典会收录吗?)不是说教,纯属人个不良嗜好。愿意叫“判例”是还“案例”,随你心情(好像哪里不对……)

*本文仅为交流与探讨,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不代表作者单位以及「金融争议观察」立场与观点*

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称为“判例”妥当吗?

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后,裁判文书已成为实务学习与研究的重要素材。从许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学习或研究成果来看,许多人对“判例”与“案例”不加区分地使用。比如,文章标题可能就直接写成“最高院判例:……”“经典判例:……”等。我认为,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说成是“判例”有失严谨。

第一,光从字面上看“判例”与“案例”就不完全等同。“判例”似乎可以是判决案例、判决例子、判决先例等类似名词的简称,而“案例”则使用范围更加宽泛,除可包括“判例”以外,还可指代非诉讼领域甚至非法律领域的案例,比如并购案例、投资案例、医学案例、教学案例等。

第二,第7版《现代汉语词典》对这两个词的解释也完全不同。对“判例”的解释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可以援用为先例,这种被援用的先例叫作判例。判例有时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对“案例”的解释是:“某种案件的例子:经济~|典型~|~分析。”可见,《现代汉语词典》从法律术语层面解释“判例”(详见第三点),而“案例”则可能与法律相关,也可能与法律无关。

第三,从法律术语层面看,“判例”更多的是指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或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很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包括上级法院或本法院的以前类似案件判决),凡与先例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就应当作出相同的判决,此为“判例法”(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与判例法是可以等同使用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判例并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但受到法院审级制度的影响,判例对法官审理案件仍具有实际影响力。而“案例”则无法享有与“判例”同等之法律地位。(关于英美法系啊大陆法系之类的,我法理学没好好听,就不敢多说了。大学法理学老师上课不讲法理学,总喜欢讲刑法的强奸案例,据说这样大家上课才不会睡觉。)从这个角度看,“判例”一定是真实的,而“案例”则可能是不真实的,可以人为修改甚至编撰。

第四,从我国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官方并不承认“判例”,却有“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出台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分别陆续发布了多批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包括“案例指导制度”或“指导性案例”这一名词的确定,也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相关文献可在中国期刊网检索查阅)。除了“指导性案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性案例或部分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等。但我国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承认或确认“判例”,一般的官方文件均使用“案例”一词而不使用“判例”一词。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通知或文件中也存在误用“判例”的情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智慧法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法办〔2019〕243号)第8条规定:“完善推广智能辅助审判支持功能,提升审判质效和智能化水平。建设完善并在全国法院推广使用类案推送、判例检索、结果比对……”此处“判例”应为“案例”(或许文件起草者认为此处的判例指裁判的案例)

综上,我认为在日常学习研究过程中,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称为“判例”不妥。如果一定要称之为“判例”,一般也不会引起误会,故使用“判例”并非完全不可。嗯,是的,只要你喜欢就好。

本文作者与编辑均为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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