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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纪要关于融资租赁纠纷的三个问题|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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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交流与探讨,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一、融资租赁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有权收取服务费,出租人主张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项下的服务费是否支持
“首先,上诉人天翔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售后回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用及金额。其次,上诉人天翔公司已出具《确认函》明确认可被上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系争融资租赁业务中付出的发展方案策划、业务咨询、行业竞争分析、流程优化改进、财务规划咨询、管理咨询等劳务工作。再次,上诉人天翔公司支付服务费90万元系在《售后回租赁合同》成立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上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非是在发放融资本金时直接扣除90万元。因此,本院对于上诉人天翔公司所称服务费90万元应认定为融资本金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或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判断服务费及各类费用是否过高时,出租人一次性收取的服务费应如何分摊计算
三、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出租人可主张的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范围
四、小结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建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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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