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金融机构融资类合同是否需要修改?
民诉法修改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金融机构融资类合同也应修改
《民诉法》是程序法,其修改似乎与金融机构融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关系不大,也远不及《民法典》等实体法律修改对金融机构融资类合同的影响。但是,民事诉讼程序效率事关金融机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或实现合同项下的权利之效率,《民诉法》修改对于金融机构影响甚大。
本次《民诉法》修改的最大特点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多个程序事项均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例如,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符合条件的第二审案件才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才可以电子送达。此外,在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正是这些修改,使得金融机构融资类合同有修改之必要性。建议金融机构在合同中专章约定程序事项,便于将来诉讼时直接适用。除了本次修改的几处内容以外,原有的送达条款等亦可放入程序事项专章进行约定。
《民诉法》相关修改如下: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符合条件的第二审案件才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经受送达人同意”,才可以电子送达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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