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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夫妻一方借钱用于赌博 另一方不担还款责任 | 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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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借钱用于赌博,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件民间借贷纠纷做出判决,认定夫妻一方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系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4年6月10日,刘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借给王某现金50万元,月息5分,每月结息,借期1年。借款后至2015年2月13日王某共计还款12.5万元,之后,王某再未付息还本。2015年5月15日,王某与丈夫李某离婚,离婚后,王某即外出未归。随后,刘某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以借款发生于王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称王某在外长期赌博,所借款项其并不知情,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某长期在外赌博并私自频繁借款及在此次借款后不久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并未购置多余房产从事商业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法院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李某是否具有与王某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的借款协议上并无李某签名,对于王某在外借款李某不知情的事实出借人刘某也予以认可。第二,是否有合理理由认定涉案借款用于赌博。依据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长期在外赌博,并为了筹集赌资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在外频频高息借款,且在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后不久王某即因赌博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结合王某、李某均系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双方并无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有理由认定涉案借款王某是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应为王某个人债务,所欠债务应由其个人负担,其丈夫李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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