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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三、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在实施本条的过程中,除应当注意对一方婚前债务如何转化为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审查外,还要防止另外两种倾向∶一是不能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加重夫妻双方中另一方的责任。例如,一方婚前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为自己亲属的婚丧嫁娶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时所负的债务等,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是不能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设定较为苛刻的要求,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应当承认,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夫妻双方能够举证证明结婚时购置的物品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债务人婚前所举债务无关,债务人的配偶就不应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双方所持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08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作为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债权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其所举证据应当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而对于作为抗辩一方的配偶,虽然其就抗辩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因其在诉讼中是防御的一方,其所举证据只要达到让债权人主张的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即可。

内容简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是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新修改制定的重要民事法律解释,其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对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是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的家事审判规则。为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该解释相关条文含义,引导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法官干警编专门编写完成本书。本书从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几个重要规定如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关于同居关系问题等进行调整等方面入手,充分阐述了解释各条的制定背景、目的宗旨、具体含义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对法律工作者、法学研究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理解该解释、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前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筒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成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家和万事兴,婚姻的和谐、家庭的幸福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就难以实现;同样,也只有家庭关系和睦,才会有社会关系的和谐顺畅。但多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人数连续十几年递增,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也持续上升,因离婚受影响的人群数量非常庞大。伴随着离婚数量的不断增长,大量社会题如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这些问题必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管理等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对和谐稳定的家庭建设提出了挑战。婚姻家庭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关乎国家的发展进步,因此,依法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案件,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意义重大。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之日,《婚姻法》同时废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相应废止。《民法典》公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司法文件进行清理,并在 2020 年年底前完成了清理任务。原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有 11 个,共计 200 余条,内容非常丰富。
此次清理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主要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内容,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司法审判实践,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废止了 5 个司法解释:
分别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对其中 6 个司法解释进行体系化整合分别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间题的解释(二)》【以下筒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此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清理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工作统领。清理过程中其注重保留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已经明确规定家庭暴 カ的基础上,继续保留“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可以认定为虐待”的规定,体现了弘扬良好家庭美德,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坚持司法为民。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此次对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尤其注重贯彻上述原则。如对无民事行为能 カ人在法定情形下变更监护人并提起离婚诉讼的细化规定;对于亲子关系确认、否认之诉的条文进一步完善;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尊重 8 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了原来 10 周岁的规定等。
三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主要是在对标对表《民法典》基础上对原有司法解释的清理而形成,不是制定全新的司法解释,也不是简单的司法解释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有关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的有机整合,尽量保持司法解释的连续性。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款予以删除,对已经被《民法典》吸收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或者尚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暂不涉及,留待以后研究处理。

重大的修改


如:删除了原有四个条文中关于“一年期间”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30 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5 条、第 9 条、第 27 条中均有“一年期间”的规定,有的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有的涉及撤销权行使期间问题,考虑到上述一年期间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相应权利行使应按照不同权利性质分别适用相关规定,此次清理对上述期间均予以删除。与《民法典》总则编协调一致,进行体系化解释,明确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新增加的第 152 条第 2 款“五年”期间的规定,以体现婚姻家庭编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次清理工作历时半年,经过反复论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意见,本解释经 2020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5 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解释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结构相呼应,共 91 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
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本解释,我们对条文背后的法理、逻辑,以及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逐条进行阐述,以供理解与适用时参考。本书紧扣《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司法解释置于《民法典》编纂大背景下进行阐释;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立法和理论学比较研究,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需要明的观点,以达到提升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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