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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全职太太离婚赔偿15万,网友热评:付出的可远不止这点儿

转自:民商实务讨论

为了照顾年幼的女儿和患病的母亲,妻子辞去高薪工作在家成为一名全职太太,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丈夫赔偿15万,法院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杨某和丈夫林某登记结婚,刚结婚杨某和林某都有各自的工作,夫妻关系也很和睦。2013年随着女儿的出生,以及为了照料生病的母亲,杨某遂辞去了高薪工作在家成为一名全职主妇。

后来,因为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照料的问题,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两人遂分居。林某认为自己与妻子分居状态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财产。

但妻子杨某不同意该诉求,她认为,丈夫林某对女儿的生活和学习都缺乏关心与照顾,家里的家务劳动也都是自己承担。结婚前自己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因为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逐渐削弱了自己的社会竞争力。

故杨某认为如果离婚,女儿应该继续由自己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且林某还应该给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经法院审理,2019年12月,林某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2020年,林某与杨某又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妻子杨某照顾。

【法院审理认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杨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就子女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女儿的读书问题、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判决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

关于财产共同分割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因杨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庭义务上负担更多,因此判决林某应当给杨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判决林某给予杨某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法官说法】

全职太太在法律上会受到保护吗?

首先法律对家务劳动虽无明确规定,但因其对家庭生活和社会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外,对家庭义务付出更多一方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因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是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劳动付出的尊重与肯定。

没有经济收入的全职太太对丈夫挣的钱有话语权吗?

全职太太虽然长期在家,主要围绕着孩子和丈夫打转,但却并不比在外打拼的丈夫低人一等,在法律上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虽然全职太太没有收入来源,但是丈夫的工作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日常开销上妻子也享有平等支配权,并不是所说的谁挣得多就听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没有经济收入会影响争取孩子抚养权吗?

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优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评判:


1、  2周岁以内孩子跟随母亲生活;

2、  2周岁以上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判,经济条件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还要同时考虑孩子跟父母之间的感情关系,双方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以及能否为孩子成长提供更有利环境等因素;

3、  8周岁以上还需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因此全职太太在争夺孩子抚养权上,经济收入的影响较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杨某放弃自我发展机会留在家里成为一个全职太太近10年之久,最后获得补偿15万元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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