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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两种情形,结果大不同

来源:五峰法院,作者:陈竞

编者说:

两个案例,一个是给情人大额转账,二是男方私下通过直播平台花费巨款打赏女主播以及直接向其他异性转账大额款项,现女方要求第三方返还,会获法院支持吗?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与裴某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成为夫妻。2017年3月,裴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相识,继而成为情人关系。裴某某私自多次通过转账等形式,赠与乐某某总计113809.69元。

审判结果

裴某某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与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乐某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在妻子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乐某某,属于无权处分,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被告乐某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并造成林某某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原告倪某某与赵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赵某因病去世。倪某某之后发现,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赵某花费40余万元打赏女主播。倪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

审判结果

赵某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按照约定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赵某向主播打赏即将真实货币在直播平台充值兑换成虚拟货币,换取平台上各种道具,再向主播发送。赵某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增值服务,获得精神愉悦,并非无所得,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应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义务审查购买者的婚姻状况及是否已取得配偶同意,且无从推断赵某是否侵害他人财产处分权。倪某某所提供证据难以证实赵某与主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倪某某对赵某任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有所管理和阻止,事实上对赵某在直播平台的充值打赏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放任。故倪某某主张要求主播和平台返还财产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官有话说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内出轨无效赠与的财物,他人应当全部返还。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使用权,均对家庭共同积蓄情况享有知晓权利并承担管理责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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