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性功能障碍,女子起诉撤销婚姻,法院判了
转自:找法网
女子结婚后发现男方性功能障碍
去了医院
才知道对方
已经勃起困难两年
女方认为男方
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
要求撤销婚姻
【案件详情】
女子黄某某与陈某原系同学,双方于202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黄某某发现陈某存在性功能障碍,敦促对方至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勃起困难两年,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审理过程】
黄某某称,婚后才发现陈某存在性功能障碍,领取结婚证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但此事对自己打击很大。男方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婚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
被告称,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婚前其确实没有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婚后也没有尽到配偶的义务,由于其过错给原告带来了伤害,故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性功能障碍虽不在《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三类疾病之列,但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属人伦常情,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该案中,对于原告而言,其带着与被告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缔结婚姻,被告婚前患有上述疾病,足以影响原告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选择,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和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如原告婚前知晓仍愿与被告结婚,或婚后得知仍愿与被告维持婚姻,则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现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被告亦表示配合,故该案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和事实要件均已具备,近日,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情况,认定其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一方面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一方面,从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来看,其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
该案判决厘清了“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从立法目的、结婚目的、配偶权保护等方面考察分析,从而能够动态把握“重大疾病”的内涵与外延。隐瞒重大疾病,赋予婚姻撤销权,为夫妻间的相互信任理解和婚后家庭幸福奠定基础,由其为保障妇女权益,其意义自不待言。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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