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二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母亲在事故发生时不满60周岁且仅提供村委会证明的,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转自:保险诉讼参考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0595号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7590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8时许,牛某飞驾驶皖S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蒙城县运蒙运输公司)/皖SXXX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为蒙城县捷运物流公司)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张翁庙路肖翁路路口与骑行自行车的朱某丽发生碰撞事故,致使朱某丽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牛某飞承担全部责任、朱某丽无责任。
牛某飞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
2020年7月10日,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朱某丽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某丽交通伤致左下肢毁损伤等,行手术治疗,后遗一肢缺失(下肢膝关节以上),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六级伤残。损伤后休息期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为此,朱某丽支出鉴定费2,300元。
朱某丽提供案外人通江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其主要内容为朱某丽的父亲朱某1(1953年11月30日生)、母亲彭某(1961年11月9日生),其父母共生育有朱某丽、朱某2个子女;目前朱某1、彭某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朱某1系残疾人(并提供了朱某1的残疾人证系肢体3级残疾)等。
朱某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70338.66元。
【法院裁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朱某丽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问题。(1)对朱某丽的母亲彭某(1961年11月9日生)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2)对朱某丽的父亲朱某1(1953年11月30日生)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应由其二个子女共同抚养,同时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8272元/年的标准,应按1/2计算14年并结合朱某丽的伤残等级酌情按照丧失40%的劳动能力计算,计135161.60元。(3)对朱某丽的子女朱某(2014年2月12日生)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应由其父母共同抚养,同时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8272元/年的标准,应按1/2计算12年并结合朱某丽的伤残等级酌情按照丧失40%的劳动能力计算,计115852.80元。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为251014.40元,并计入残疾赔偿金项目。故作出(2020)沪0120民初20595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朱某丽各项损失共计1110200元、牛某飞赔偿朱某丽各项损失共计830952.39元、蒙城县运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蒙城县捷运物流有限公司对牛某飞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朱某丽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93088元。。理由如下:上诉人的母亲彭某于1961年11月9日出生,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然其并没有相应的退休金保障生活,目前体弱多病,没有相应的劳动能力维持自身的生活,需要依靠上诉人进行扶养,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予以支持。我国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在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朱某丽的母亲彭某在事故发生时不满60周岁,虽然朱某丽一审中提交了通江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是该证据材料无法直接证明彭某既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朱某丽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彭某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因此朱某丽主张其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故作出(2021)沪01民终75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14.被抚养人的判断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60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抚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有退休收入的,也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
15.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审判实践中,对于构成伤残的,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如下原则处理: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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