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判决主文的正确表述
——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双方于196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均已成年。黄某某与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以及性格差异和生活作风等原因产生隔阂,自2012年起开始分居。黄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要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与王某某结婚50年之久实属不易,且双方实际分居时间不长,王某某疾病缠身,需有人照料,且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起诉离婚,应给双方重修于好的机会。双方应在考验期内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黄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黄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以及其他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明显违背了这一义务。在此情况下,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既无过错又不同意离婚的,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一审法院在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同时又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法官后语】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判决主文应如何正确表述。首先,离婚之诉的诉讼请求通常都是复合性的,同时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诉讼请求。该类诉讼请求的审理需要以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判决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同时又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其实质系对原告除离婚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处理,与前述原理相悖。其次,法院判决主文应当表述为“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不应像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从逻辑上判断等于是离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已经被法院处理完毕,其诉讼权利已经终结。再次,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表述也均是“判决不准离婚”,而从未用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表述。综上,此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主文只需写明不准双方离婚即可,无须赘写“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更不能直接写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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