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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免记分”试行期满,继续实施!

2017-11-02 常熟交警


“学法免记分”

已经试行近一年

截止目前

全市共有 473157人次参加

其中通过移动端学习的 463610人次

通过PC端学习的9547人次

合格的有217455人次,通过率为46%

↓↓↓

什么?

你还不知道 学法免记分 

一个周期最多可以免6分啊!


快仔细看看


什么是“学法免分”及适用条件?

“学法免分”是指: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9分(不含)本市驾驶人,可以通过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可以对记分分值3分(含)以下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免记分处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多免记6分


申请“学法免分”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本市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

(2)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苏E号牌非营运小型客车

(3)在本市范围内的非现场查处(记分值为3分(含)以下)


四种情况不得申请在线学习免于记分

  虽然学法免分”措施“很便民,但是并不是所有驾驶人都可以参加学法免分,驾驶证处于 ①暂扣②注销③吊销状态④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9分(含)以上 的机动驾驶人不得申请在线学习免于记分。


试行至10月30日结束

很多小伙伴担心

这个措施会不会继续实施

下面就给你吃下这颗“定心丸”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10曰31日发布了《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网上在线学习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免于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至2017年10月30日。

今年九月份,支队在 苏州交警、苏州公安微警务、苏州交警外网、苏州日报 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一万五千多人进行投票。其中96%的驾驶人觉得目前网上考试的方式合理,98%的驾驶人认为《办法》应该继续实施。

《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网上在线学习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免于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在期满后继续实施


至于,怎样进行学法免记分?

请在本回复本公众号:“学法免记分”

或者点击文末的 阅读原文 了解吧


附:

关于发布《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网上在线学习交通安全

法律知识免于记分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10曰31日发布了《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网上在线学习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免于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至2017年10月30日。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评估后,决定试行期满后继续实施,现予以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0月27日 

附:《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网上在线学习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免于记分管理办法》

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网上在线学习交通安全

法律知识免于记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持本市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对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苏E号牌非营运小型客车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非现场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在接受处理时,可以先在网上(“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申请在线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经考试达标后免于记分。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现场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是指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记分值为3分(含)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驾驶证处于暂扣、注销、吊销状态的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9分(含)以上的机动驾驶人不得申请在线学习免于记分。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每次申请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并经考试合格的,可以对一起非现场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免于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只允许申请二次。

第五条 在线学习内容应当简单易懂、方便记忆,能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安全驾驶起到教育规范作用,包括交通法律法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第六条 建立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育免于记分试题库,相关考试题目由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并在学习过程中随机跳出,每次考试三十分钟内完成,90分(含)以上为达标,达标成绩十五日内有效。未达标的或者达标成绩失效的,机动车驾驶人可重新学习考试,考试的次数不限。

第七条 在“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考试达标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在微信平台上对非现场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进行免于记分处理;在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上考试达标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至指定的非现场处罚窗口对非现场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进行免于记分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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