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为人
控制工程与控制理论博士,工商管理硕士,有近20年跨国公司工作经验,是ISO9000 & ISO14000的专家、CPM/CPSM认证讲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专家组成员,曾获HP总裁奖,中国HP最佳讲师奖。
【案例】
一家国有大型企业负责水电站的建设,方案设计由企业自己完成,大部分的工程建设项目都需要外包给各专业公司执行,这些工程小则几千万,大着数十亿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的规定,所有这些外包都通过招投标来选择供应商。与别的工程项目不同,大多数水电站建立在峡谷之间,地形极其复杂,特别是地下工程,岩石地貌对工程量及工程项目的构成都有极大的影响,因而大部分的工程量是预估,和实际的差距比较大。为了工程的结算方便,也是为了招标中定价、评标时的比价,标书中回给出各项工程的预估量,要求投标方根据预估量报出单价和总价。并说明最终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投标时的单价。事实上,工程队在拿到招标文件之后,仔细的供应商都会对未来的施工现场,做缜密的考察,必要时还会做一些前期的试验,甚至会去钻孔打眼取样分析。一是投标的慎重考虑,亏本的买卖不能做,为此先期的功课一定要做足;虽然是作为乙方,做的工程不比甲方少,不仅如此,做的事情比甲方更加深入、具体,分析可能实际的工程量与甲方标书存在各种差异。在做标书时,会有意识地将可能的比甲方预估少的工程量单价尽量报低,而将可能的比甲方预估多的工程量单价尽量报高些。这样在评标时价格不会太高,决算时,一多一少,里外里能获得巨大的收益。时间长了,这一套路也被甲方识破,能看得出来高的有些异样或者是低的离谱的单价。但《招投标法》禁止在投标后及评标时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而且招标过程是委托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进行,也无法修改。但是这事也不甘心于就此罢手,甲方所采取的措施是将中标供应商找来,提出要求,首先声明,对于中标的整体价格不做任何改动,但对于单价进行调整,将不合理的高价给降下来,但如此肯定使得总价降低。为此,将低价调上去,最终保持总价不变。作为中标方,都是常参加招标,为了维护和甲方的关系,再有,能够有资质并参与这些工程公司原本都与甲方是一个系统的,在若干年前都是一个大家庭,只是后来被拆分了。所以有事好商量,还有现在给些面子,以免未来工程执行中甲方挑刺找麻烦。所以,互相协商,互做让步,最终达成一致。但是,还是有人疑问这些协商的合规性,特别是这几年的审计和巡视力度加大,显然招标活动是审计和巡视中重中之重。检查中对甲方的“总价不变,条目调整”这一做法尤为关注,认为这样做是有问题的,但具体办事的员工将来龙去脉做了解释,审计人员虽然认为这样做是合情合理,也够不上违规违纪,私饱中囊,也没有违反八项规定,但还是不太合规、存在风险,要求给出整改方案。1. 在这个案例描述中,涉及到《招投标法》中哪些条款?2. “总价不变,条目调整”是否违规?具体违背了哪个条款?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新的调整。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有新提高:(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以,案例中所涉及的金额已经远远高于规定的要求,按照法律要求必须进行招标,毫无悬念。对照《招投投标法》,毋庸置疑“总价不变,条目调整”属于违规: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虽然甲方规避了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这种协商还是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这里的“合同”是指中标方的招标文件(邀标)和投标方的标书(承诺)。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项目的本身,在项目进行之前,很难预测项目所进行的工程量,或者说准确规划的费用高,及除了写招标文件,准确预测的必要性并不高。水电站建在崇山峻岭之间,地形地貌极其复杂,岩层结构复杂多变。往往又是人烟稀少,勘探难度大。事实上,投标方虽然更有动力搞清楚工程量,也但不能完全掌握,在标书中的调整仍然存在巨大风险,也有预测与实际不符而造成血本无归的可能性。如果为了合规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深入、准确做出工程量预测。但这是拿时间和成本的代价做交换的,是否具有很高的价值,又是否很有意义?是否所有金额高的项目都要进行招投标?《招投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看出,法律也承认招投标不能一刀切,并希望能避免一刀切。但《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是没有穷尽不适合招标的情况,例如,对于创新、发明项目,如何进行招标?如果是持续性而非一次性的项目,频繁招标更换供应商是否是更好的选择?有无替代方案?再就本案例的情况,未来项目实施的未知因素太多,无法形成一个大体不变的规格书或者项目标的。在招标中很难去用一个合理的尺度进行评标。虽然,《招标投标法》并无法穷举所有的情况,但遵守规定是义不容辞,不能与法律讨价还价。投标方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争取利益最大化,会影响到招投标的质量,无论是否合理,但合法合规。《招标投标法》的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从公正的角度,招标方只能接受结果。诚实信用没有一个非白即黑的界限,投标方这种行为也还够不上违反原则。从古至今,招标就不是合作,而是一场博弈。和狐狸竞赛,你只有比狐狸更狡猾,才有取胜可能。(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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