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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政策:7月海关经贸新规汇总

在看新规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小二君整理的2020年7月份海关汇率

以便大家进行贸易成本核算

最新海关适用汇率大全: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226-1-1.html


01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此次增加两个监管代码分别为9710(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9810(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详情点击下方链接


1.9710、9810!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方式迎来“双胞胎”

2.天津宁波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办理指南

3.广州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指南

4.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申报简析


02

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进一步放宽内销征税时限,由每月申报,调整为最长可按季度申报,而且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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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


03

中国给予孟加拉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税委会公告〔2020〕5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97%税目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税委会公告〔2019〕9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5161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2911个税目,以及“受惠国2LD2”的184个税目,共计8256个税目。


2020进出口税则下载: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8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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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中国给予孟加拉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04

中国给予基里巴斯最惠国待遇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7号(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近年来,中基经贸合作稳步发展。2020年1月6日,中基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定》。中基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是落实该协定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双方在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


05

关税配额外食糖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的公告),将关税配额外食糖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同时,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橄榄油进口报告管理。 


进口相关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应向中国糖业协会备案,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抄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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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关税配额外食糖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06

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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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07

铁路舱单归并功能正式上线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企业即可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


二、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告关于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三、进出境铁路列车未装载货物、物品的,海关不要求申报传输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只需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


申请归并的舱单应当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五、进境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并由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六、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二)报关单、转关单中的“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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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调整进出境铁路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


08

对进口澳大利亚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单一窗口于6月29日发布“关于自贸协定部分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通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部分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20年6月30日起,对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简单来说:就是原产于澳大利亚的6个税号的牛肉产品(税则号列: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的进口数量达到了触发特殊保障措施的要求,自2020年6月30日起,该类产品将不再适用协定税率,而恢复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进口商需留意:

1.2020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需留意核算进口关税成本的变化;

2.在途货物尽快准备提交“在途证明”申请,以便享受优惠协定税率。


(进口澳大利亚牛肉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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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起,对进口澳大利亚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附在途证明申请)


09

GB2626-2019口罩标准推迟至2021年7月1日实施



原定2020年7月1日实施,现推迟一年实施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GB 2626-201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29号),决定将GB 2626-201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延长至2021年7月1日。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2021年7月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执行GB 2626-2006或GB 2626-2019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早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知文件地址:

http://www.sac.gov.cn/sbgs/sytz/202006/P0202006114150820828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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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626-2019口罩标准推迟至2021年7月1日实施


10

能效标识产品目录更新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房间空气调节器(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永磁同步电动机(GB 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空气净化器(GB 3698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20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1年7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下载: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1240-1-1.html


本文由关务小二综合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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