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志新:加快释放绿色税制红利
代志新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
本文转载自12月11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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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绿色发展是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方位变革,是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而绿色税制作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的一种税收制度,以保护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主旨,为加快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
近年来,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建设步伐显著加速,绿色税制改革在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以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起,已逐步形成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等具备环境保护性质的绿色税种为重点,以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四方面绿色税费优惠政策为辅助,覆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多环节的具备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2012年至2021年,我国煤炭消费比重由68.5%下降至56.0%,能耗强度累计下降26.2%。一系列数据反映了绿色税收在推动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绿色税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节能环保技术创新、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以及绿色消费模式构建等方面提供了支持,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和经济绿色转型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与绿色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绿色税收增长倒U形特点依然存在,绿色税制体系不完善、覆盖面不广、调控力度不足问题仍然突出。基于此,须从多角度发力,进一步落实绿色税制,助推绿色发展目标。
加强绿色税制顶层设计,释放绿色与发展的双重红利。在税收政策设计时,要认真考虑宏观税负对经济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绿色、减污并不是抑制发展,而是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基础上的高质量发展。因此,在面临环境污染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时,合理提高资源税及环境保护税税率水平以促进社会绿色转型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需配合相应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保持宏观税负水平稳定,减少企业因多重约束性绿色政策叠加而导致生产成本过大的问题。例如,通过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加大优惠范围和力度,研究对资源保护型专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政策等。
优化完善碳税制度体系,探索绿色税收机制创新。我国目前尚未针对碳排放建立起相应的碳税制度,通过税收制度将碳排放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一效果尚未达成。因此,应在环境保护税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碳税制度,具体可在现有环境保护税中增加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型税目,直接对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征税;对已有绿色税种进行税目税率改造,突出碳排放要素,促进社会发展低碳转型。同时,还应探索创新绿色税收机制,完善碳税普惠制,研究制定碳定价回报机制,面向社会公众根据碳排放不同课征碳税的同时,渐进式差异化地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进行税收返还,引导公众建立绿色消费理念,同时减缓碳税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以期实现税收“激励相容”。
推动绿色税制多元共建,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发展。企业是工作岗位的提供者、经济增长的推动者、绿色发展的践行者,其不仅是绿色税制约束的对象,还是绿色税制产生及创新的推动主体。立法机关在政策制定时,应建立绿色税制社会联动机制,吸引企业、非政府组织、学术界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使社会公众能通过绿色税制对就业、收入、消费产生的影响做出合理反应,进而倒逼制度设计更加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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