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7年9月)

法商之家 2021-06-12
点击法商之家  关注我专注企业、商事,追求极致,汇聚全国律师、专家、学者以及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来源 |  工商总局 摘自 | 登记注册小助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导读:本次调整增加了“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中明确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根据法律修改情况,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9月)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工商总局

2017年8月30日


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 附件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 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