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花果山金融法律人之家(授权法商之家发布)
作者 | 吴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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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到底能不能不中断?
这一问题令无数的法务小伙伴儿至今仍迷糊不止!
老吴在此就彻底给大家搞明白这个问题。看完本文,包你不再为此问题迷糊!
老吴明确告诉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中断,并非一律不能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的上述规定,说的只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换句话说就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会导致保证债务诉讼也随之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人单独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会产生中断的法律效果。
老吴之所以敢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该条文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单独起诉保证人,而并不起诉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涉及“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问题。而这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仍要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而且,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都不得中断。
因此,我们绝不能仅仅根据上述规定中出现“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眼,就武断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错误结论。
作者简介:吴春玉,现任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高级法律顾问兼北京农信合研究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客座教授及多家金融培训机构特聘专家、讲师。长期专注于金融法务研究及金融法律实务、风险管理、不良资产清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培训。个人微信号:59715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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