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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的欧叔怀着忐忑不安而沉重的心情,来到领导办公室前,他轻轻的敲了几下门,指节叩到了门板,发出了几声低微的响声。领导听到声音,抬起头来看着他,“哦,你来啦。”“领导,我的合同2019年底才到期,补偿金方面您能不能……”还没等欧叔说完,领导有点不耐烦的打断他:“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了,关于补偿金的事情,鉴于你的工资远高于本市平均水平,公司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以本市人均月工资的三倍乘以你的工作年限再加一计算。依照法律,我们有权在支付你足额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问题,可以找法务谈。”
欧叔听后茫然了, 只给这么点补偿金,房贷和儿子的学费怎么办呢?来到深圳奋斗了这么多年难道竹篮打水一场空?他退后两步,静静地站着……感觉最后一丝希望都破灭,自己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困境。随后他推开窗户,钻过了“有40公分大的窗户”,纵身一跃……
当在新闻上看到这个悲剧,我不由得一声叹息。欧叔啊欧叔,瞎忽悠你的,找律师前您先别急着跳啊。
《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是以继续履行为原则的,并具有强制性,不得违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优先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只有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才可采取赔偿金的替代方案。如果法院判决后企业拒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可申请强制执行,对企业罚款和对老板采取拘留措施(来源最高院官网相关文章)。说白了就是,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到期,强行不让俺回去上班就可以让老板蹲班房,公司进失信名单!
不信请看北京一中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550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与李宏芳劳动争议案判决。
案情很简单,原告李某连续请病假两个多月不去上班,也没有提供完整的病假条。公司觉得不想养闲人,就把李某给开除了。这李某当然不服气,一纸诉状就把公司给告了。不过她到底是注册会计师,正儿八经学过劳动合同法,诉讼策略选择的也很聪明,并没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而是诉请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样做的好处是月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和自身工作年限的限制。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立信所解雇李某的决定,李某回去上班,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立信所还须赔偿李某诉讼期间工资损失共计186000余元(按2012.9.1-2013.10.25,月薪1.6万)。诉讼过程中立信所极力抗辩,包括拿出公司对李某调薪调岗的决定,企图证明李某调岗后月工资只有6000元。但法官大人在过目这些证据之后,大笔一挥,不予支持。
为啥?
因为调薪调岗没有获得李某本人同意,既然未获同意就必须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案件最后以李某完胜告终。
类似的案例在最高法的裁判文书网上一找一大把,其中在刘思然与北京友好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天苑门诊部劳动争议案中,刘被解雇后10个月之久才想起来打官司,公司主张时间过长,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但是北京市三中院认为,除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极强的岗位外,用人单位皆不能以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为由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回到欧叔的事情上来,如果欧叔当时能够冷静思考,打个电话给律师,或者百度《劳动合同法》认真学习一下,他大可以理直气壮的跟他领导讲:“咱们法庭上见!”到时,欧叔不但能大摇大摆回公司上班,按他月薪10万元左右计算,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到2019年底,还可以再获得得大概240万元左右的赔偿。如果到2019年底欧叔刚好在公司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求单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忧无虑的干到退休。
一起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却酿成一起人间悲剧,除了痛斥资本家的冷血与吝啬外,本律师还想说一句,冲动是魔鬼,如遇到欧叔的情况咱不怕,找律师朋友聊一聊,或者赶紧恶补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