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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律师承办业务地域范围问题的批复
司复〔2018〕6号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执业律师执业范围有无限制问题的请示》(黔司呈〔20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可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办理业务。
此复。
司法部
2018年5月12日
而此前,司法部于2013年5月2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进行了批复。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日 司复〔2013〕4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新司请〔201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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