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班发病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最高院:不是工伤!

法商之家 2021-06-12
点击法商之家  关注我专注企业、商事,追求极致,汇聚全国律师、专家、学者以及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来源 | 劳动法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哪些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也就是说,不要求和工作有关联的病。


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从法条的规定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无争议。


如果突发疾病并未当场死亡的,是要直接送往医院救治还是可以在家休息后再送医院抢救?


最高法院认为: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某燕(系死者张生之妻),女,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厅厅长。


一审、二审第三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该段段长。


再审申请人代某燕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于泓、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代某燕不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4]9900119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


一审查明,代某燕系张生之妻,张生生前是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职工,从事汽车司机工作。2014年4月27日,因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于18点30分左右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到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就上床休息,代某燕做好晚饭后因张生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和去医院检查。次日早晨6点左右,代某燕做完早饭后,发觉丈夫还没起床,仔细查看发现丈夫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6点4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生已经死亡。2014年5月29日,代某燕就张生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省人力社保厅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代某燕。代某燕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冀政复决(2014)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项规定了认定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本案张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张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后被发现死亡,虽然其从身体不适请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发现死亡在48小时之内,但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故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代某燕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故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石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维持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代某燕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本案中,张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回家休息,次日早晨被发现死亡。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张生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代某燕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张生的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病情恶化导致死亡与其2014年4月27日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存在连续性和因果关系。一审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承认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于张生的具体工作状况、段长司机工作的特殊性、事发当时是否加班,在单位身体不适的具体表现情况等并没有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仅很据书面材料面认定的事实不可能全面客观。一、二审法院及被申请人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有误,适用法律的前提错误,得出的结论必然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有悖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且与冀劳社办[2006]137号文件相矛盾。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其下发的冀劳社办[2006]137号文件相矛盾的问题,该文件仅为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代某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代某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李德申

代理审判员  周 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潋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工伤认定:43类证明材料汇总!


律师:工伤死亡赔偿分配的八个典型错误!(其他类型也可参照)


必看!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全在这里啦!


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算工伤吗?法院:算!


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作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