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江苏高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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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方坐拥家族企业部分股权;结婚后,公司苦熬多年终于上市。
那么离婚时,女方主张股权增值部分及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能否获得支持?
针对这起个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予支持。后女方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王与小兰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年底登记结婚。2015年孩子出生后,由于小王经常出差在外,双方聚少离多,导致矛盾升级并分居。2016年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到了2017年,眼看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小王再次诉至法院。庭审中,小兰表示同意离婚,对夫妻之间的大部分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只有一项,就是小王名下上市公司的股权。
原来,小王是位名副其实的富二代,他的父母一手创办了A公司。早在小王结婚前,他就于2011通过父母向其转让股权,获得占公司出资比例近5%的股份。并且从那时起,小王便担任A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到了2016年年底,A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小王作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近600万股,持股比例接近4%。2017年年中,A公司发布公告显示,小王分得2016年度的现金红利110万元。
审理期间,双方对离婚、孩子的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唯一的争议就在于:小王所持有A公司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兰认为,2014年以来,丈夫小王作为股东参与公司上市进程,并实际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其还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因此,他所持有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则表示,公司从2008年就开始进行上市辅导,历经八年上市成功。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时还在国外读书,完全是父母的安排。他在法庭上回顾,自回国后,一直在从事自己的事情,与公司上市并无紧密联系也无实际参与管理,对公司上市没有贡献,仅仅是由于身份原因才获得了相应的股权。其所持有的股份上市后的增值部分应为自然孳息。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本案中,由于原告在A公司持有的股份系其婚前取得,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考虑到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所担任职务仅为挂名,结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对持股情况的说明,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红,可能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而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原告小王以个人财产投资并通过劳动付出所取得的收益,且公司股权的增值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
因此,小兰认为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故一审、二审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方当事人婚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小王婚后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行为是履行公司股东的一般配合义务,小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小王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承办法官指出,公司股权的增值也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公司上市进程起着积极推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时间和精力,那么主张将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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