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郜松江来源 | 微信公号 郜松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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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仅剩几天,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抵扣项目适用范围、计算方式和申报流程,为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落地提供了实操指南。
但是,新个税法给员工带来了巨大福利的同时,也相应加重了单位对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责任,员工也需具备更强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
一、新个税法下单位将对纳税人隐私进行全方位掌握
首先要提醒大家一下,新个税法中征收管理的规定,是对我们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全然颠覆,切勿轻视其对未来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1.新个税法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该六附加扣除项目几乎包含了一个普通人所有重要的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的生、育、病、老、死情况及收入、房产、贷款等财产信息。
2.支付所得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当将专项扣除信息提交支付所得的单位。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个人隐私信息种类
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信息包括:配偶信息、子女信息、就读学校、继续教育证书名称、房屋证书信息、住房贷款信息、出租房屋信息、被赡养人信息、分摊方式等。
为保证减税红利的切实落地,员工若未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可在以后月份补报,单位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需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备查扣除资料,并对纳税人报送的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修改,拒绝修改,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4、针对扣除事项要备查的个人资料
首先,并非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教育部门的信息比较全面,不用留资料。孩子在境外上学,需要保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以及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其次,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再次,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再额外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房贷时肯定都要签,即使税务局不要求,自己也需要留着的。最后,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如果部门信息核对不上的,税务部门会找纳税人核对。
个人所得税已经开始跟公民的小家(配偶和孩子)和大家(父母和兄弟姐妹)发生关联,与每一个普通纳税人的买房、租房、用工方式发生了密切关系。
5.如果个人不愿意单位掌握相关隐私信息,怎么办?
根据规定,个人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向汇缴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二、关于员工个人涉税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1.新规实施后,个人缴纳个税的各种信息将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扣缴义务单位的人事、财务、其他管理层人员等掌握。在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的今天,个人隐私暴露在如此多人面前,并且这些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传播便捷、利益诱惑和矛盾关系复杂的情况下,个人信息恐怕将面临巨大的侵权风险。
但是新个税法、专扣法等近期其他文件中均未言及相关主体的保密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8年我国出台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于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情况,该办法也仅笼统表述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显然不能满足日益提升的个人隐私保护需要和日渐繁多的个人信息侵权花样。
3.对于非法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因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三、为适应新个税法,弥补法律对一般单位在员工个人涉税信息保护约束的不足,单位应及时更新完善自己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对单位领导、高管、人事、财务等可触及员工纳税信息的人员予以严格规制。
1.员工隐私权和单位知情权
(1)员工隐私是指员工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则是当事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与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我国,隐私权明确规定于《侵权责任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从实践角度,员工的隐私权具体包括:员工的个人生活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刺探、公开、使用和传播;员工的隐私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在受到侵犯时有权依法寻求司法保护;按照自身意愿支配自己的部分隐私等。
(2)单位知情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单位知情权是指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就企业来说,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知情权。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企业为了实现对于员工的管理和监控,需要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
结合前文新个税法及相关规定,如单位扣缴的,员工应当依法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缴纳个税相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单位发现信息不符的,有权要求员工修改。
2.员工个人涉税信息的范围
员工个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等在税收征收工作中依法制作、采集、汇总、上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各类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具体内容参考前文申报个税提交的材料和填报的信息。
3.对员工个人涉税信息单位保密人员的范围
纳税人所在单位对员工个人涉税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公司的领导、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档案部门管理人员等在本单位因职权可以接触到员工个人涉税信息的所有人员。
4.员工个人涉税信息的保护措施
(1)明确将员工个人涉税信息的保护作为重点保密事项写进单位的保密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档案制度以及奖惩制度中。
(2)员工个人涉税信息应是单位最高等级的保密信息,其保护的方式、力度应适用单位最强保密等级待遇。
(3)完善员工个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流程、存档方式、查阅条件以及缴税管理工作等。
(4)加强本单位具有对员工个人涉税信息保护责任人员的保密意识、法律责任的培训和监督。
(5)明确本单位具有直接管理、监督员工个人涉税信息人员的职责,细化其管理、检查、监督权限和方式,列明奖励和惩罚情形等。
如单位用人方式上存在劳务外包、多种形式用工、财务外聘、员工流动频繁等情形的单位,针对本单位可能接触员工个人涉税信息人员、其他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制定规章制度或签订专项保密协议。
5.员工个人涉税信息保护的期限
以企业为例,企业在聘用员工前,可能就需要对求职者进行各种形式的选拔,其中就涉及了解与应聘者的任职资格有关的信息。例如企业一般会收集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验、职业技能等个人信息资料,而有些企业还会调查应聘者的本人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近期是否打算结婚等信息。作为用人单位,企业提出的大量问题已涉及员工个人隐私,如婚否、是否有孕、生活方式等。
劳动关系建立后,除个人自行申报的,员工有义务、企业有责任向员工汇集各方面的纳税信息,并对员工进行管理或监督。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离开原用人单位。由于原企业掌握了员工的大量个人及其家庭纳税信息,如果原企业对于这些信息管理不当,有可能会对员工的隐私权造成损害。
故,单位对员工的个人涉税信息保护期限应当自获得该信息时起,除出现下列情形外,任何时间都不得向其他单位、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2)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3)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6.单位对侵犯员工个人涉税信息事件的处理方式
针对遗失、损害、泄露、买卖等侵犯员工个人涉税信息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补救、赔偿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及时向被侵权人、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等汇报,处理被侵权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消除影响等请求,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配合公安机关等的侦查等工作。
税收是国家之根本,个人隐私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员工依法履行个税缴纳义务的同时,征税机关、扣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切须做好保密工作,维护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