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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商之家
作者 | 张思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部主任
注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股东“同股”就一定“同权”吗?
在股权案件处理中,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同股同权”,但是,《公司法》真的规定“同股就一定同权吗”?
首先,我们看一下《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法》第126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以上内容,均是“同股同权”最典型的法律规定。
但是,我们看一下《公司法》有无例外规定: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但是却授予了《公司章程》可以针对“同股不同权“”的另有规定。
我是张思星律师,有关股权纠纷问题,可以查阅《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该书涵盖了所有股权纠纷类型,我是该书主笔作者,关注我了解更多股权、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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