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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山东高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已审结生效的两起典型民事案例,针对未经公司决议担保合同效力及使用未备案公章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解读,归纳出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A公司为某公司欠B公司的钱款签署《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并盖章。一审期间,A公司对承诺书中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经过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确认上述印章是A公司所使用。在一审法庭调查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称公司公章由其本人保管,其他人无法取得。此外,B公司在接受保证合同时并未收到A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应当知道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出具保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证合同无效,A公司在债务人无法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未经公司追认时,该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夫妻一方为其所持股公司之借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据此认定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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