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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1303页
需注意的是,在担保法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情形,但民法典中删除了这一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与本法相衔接。本法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该条确立了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规则,故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担任保证人。但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仍由法人来承担。所以,没有必要依担保法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保证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判例:(2017)最高法民申4155号
关于农行大荔支行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及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该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农行大荔支行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法律规定其不能作保证人,本案中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保证行为经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授权,故该保证无效,农行大荔支行应承担保证无效的过错赔偿责任。农行大荔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知晓其对外担保是无效的,为了确保金紫阳公司的贷款能够及时偿还,其时任行长刘仲翔仍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农行大荔支行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简萍作为债权人并无过错。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判令农行大荔支行对涉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正是由于农行大荔支行的担保行为无效,其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农行大荔支行主张利息应计算至金紫阳公司破产日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决认定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亦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简萍虽起诉要求农行大荔支行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农行大荔支行的保证无效,原判决认定农行大荔支行在本案中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亦不存在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
最高院: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执行分配程序?
一次讲清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专用章,到底该盖哪个?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开公司这么多年竟然不知道!
最高院裁判观点:即使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也不影响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的行使
最高院裁判观点:法人代表变更但未做工商登记,这种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公司与股东个人账户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可认定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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