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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核心内容
问题: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未作出约定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详见本文“重点法条”部分),陈鸣鹤法律团队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未作出约定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按下列方式确定:A.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首次请求履行之日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之日),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中止、中断等时效制度;B.通过补充协议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但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D.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E.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精神,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算。最高法院之所以称系根据“规定精神”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算,陈鸣鹤法律团队认为,其实质是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况,尤其结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的具体情形,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作了扩大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得出适合本案的结论;因此,实践中绝不能根据本案的结论便轻易得出凡是在“履行期限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均应“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算”的结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上述方式,做出正确判断。受学识所限,如果我们的观点错误的,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指正。案例索引
裁判观点
文书节选
重点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法审委会通过,已废止)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审委会修正)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最高院民一庭:民间借贷案件律师费,是否包括在4倍LPR之内?
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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