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知多少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
劳动节
致敬每一位工作劳动者
任意设定违约金条款,无效!
王某在荣成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与医院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限内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王某考入其他医院事业编制,向原医院提出辞职,医院要求王某支付辞职违约金5万元,否则不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因医院不出具离职证明,新单位无法办理入职手续,王某无奈在医院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字并交纳了违约金。本案经过仲裁后,王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常晓庆审理认为,医院要求王某交纳违约金5万元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就其它问题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终,荣成法院判决医院向王某返还收取的违约金5万元。
违反服务期约定,
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
张某系荣成某单位职工,2017年5月,单位安排张某到北京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一年,并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间的全部费用由单位承担,张某培训结束后需在单位服务5年,否则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2018年12月,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同意张某辞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反培训协议违约金25135元。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常晓庆审理认为,张某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因张某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违反服务期约定,故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最终,荣成法院判决张某应当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向单位支付违约金25135元。
普法课堂
服务期、竞业限制分别指什么?★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支付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然后与劳动者约定在公司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