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老赖”丈夫主动替妻子还款主要是害怕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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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杨某的丈夫张某,我替她还钱,您快点把我的账号解封吧,这要是让老同事知道了我面子挂不住……
电话里,张某正焦急地请求执行干警陈玉东解除对他的强制措施。
滕某与杨某系邻居,2018年,二人因琐事引起争执,在拉扯的过程中,杨某甩手时将滕某打倒在地,经鉴定,滕某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滕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荣成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滕某损失共计76168.65元,因杨某拒不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经查控,杨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几次传唤,其态度恶劣,到庭后拒不履行,几次释法劝诫后,杨某仍不思悔改,还信誓旦旦地认为,自己名下无财产,法院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杨某名下无财产,但调查中执行干警得知,杨某丈夫张某为某信用社退休职工,其在该信用社下有部分存款,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工资、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且经查控,张某名下确有部分存款,按规定应有部分属于杨某,对此,陈玉东多次向杨某释明该法律关系,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冻结张某在信用社的8万元存款。
得知自己在信用社的存款被冻结,张某立即慌了。张某系信用社的老员工,一辈子兢兢业业,却在退休时被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觉得这事如果传到老同事耳朵里,自己面子上实在挂不住,便立即联系法院将76168.65元执行款一笔还清,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钱虽然还上了,最后小编还想向本案中的“老赖”杨某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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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