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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指引】用好优惠多动脑!企业用这个法子税负大减,值得你借鉴

2017-06-19 北京国税

同兴蔬菜园是一家新型观光农业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自产农产品销售、建筑业、不动产租赁、文化体育业和餐饮业等领域,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适应新税制,用好优惠政策,公司的财务人员颇费了一番脑筋,一年下来,积累了不少经验。

据了解,2016年,同兴蔬菜园总收入共计2783.38万元,其中,销售自产蔬菜、水果收入236.75万元,门票收入1835.09万元(其中包含的观光车等费用无法分开核算),餐饮收入354.04万元,停车场收入37.5万元,维修道路收入168万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为2016年3月8日,于2016年12月25日验收,验收前未结任何款项),获得中央财政补贴152万元。另外,开具收购业发票共计58.6万元,取得建筑相关的沙石、钢材等进项税款9.7万元(各行业收入均含税,不考虑其他相关成本及所得税费用)。

优惠政策要记牢

同兴蔬菜园财务负责人表示,要享受政策红利,首要的一点是熟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过认真研究相关法规,该负责人获悉,与他们公司业务有关的税收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等。

经进一步研究,同兴蔬菜园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文化体育业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企业对符合规定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增值税。

同兴蔬菜园财务负责人表示,作为农业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需注意的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4档减至3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详见《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计税方法早规范

根据上述政策,同兴蔬菜园对2016年相关收入作如下计税处理:

第一,自产农产品销售收入。针对同兴蔬菜园销售自产蔬菜和水果收入的236.75万元免征增值税;

第二,门票收入。同兴蔬菜园有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可划为文化体育业征收增值税(对于包含缆车索道等观光项目的收入,营改增后是否划入文化体育业统一核算,各地意见未统一,本例划入文化体育业核算)。门票收入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835.09÷1.03×3%=53.45(万元);

第三,建安收入。同兴蔬菜园的建安合同属于老项目,选择简易办法征收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所以对应的进项税款也不能抵扣,该笔建安款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68÷1.03×3%=4.89(万元);

第四,餐饮服务收入。同兴蔬菜园部分原料来自菜市场上的自然人,无法取得进项专票,所以同兴蔬菜园通过开具收购业发票抵扣。该笔餐饮收入需缴纳的增值税为:354.04÷1.06×6%-58.6×13%=12.42(万元);

第五,不动产租赁收入。同兴蔬菜园停车场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便已取得,按5%的征收率征收,需缴纳的税款为:37.5÷1.05×5%=1.79(万元);

第六,财政补贴收入。同兴蔬菜园对其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单独核算,不征收增值税。

税负减轻出实效

这样算下来,同样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兴蔬菜园的税负大不相同,详情见同兴蔬菜园营改增前后纳税额对比表。 

营改增后,同兴蔬菜园节税额达到43.82万元,营改增减负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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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洪波 林俊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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