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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早新闻6-26 ▌发票新规7月实施!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2017-06-26 北京国税


摘要  

1、发票新规7月实施:办公事开票只填企业名无法报销;

2、两部委加强信用联动合作优化营商环境;

3、国家税务总局:守信激励的政策效应正逐步显现;

4、创业就业者干个体年减8000元税费;

5、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6、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中国新闻网:

发票新规7月实施:办公事开票只填企业名无法报销。注意啦!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即将终结。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种卿)

2、新华社:

两部委加强信用联动合作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共同签署《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信用联动合作关系。共同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共同探索创新试点机制;共同构建成效反馈机制。(记者 郁琼源 安蓓)

3、中国经济网:


国家税务总局:守信激励的政策效应正逐步显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举办的信用联动合作暨“信用中国”网站上线两周年媒体通气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表示,近年来,税务部门以明晰公布标准为重点,以规范惩戒程序为手段,完善了“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大格局,既释放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威力,也让守信激励措施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记者 林火灿)

4、北京市朝阳国税局:


王军局长到朝阳国税局开展驻厅体验活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在总经济师任荣发、总会计师王陆进等人的陪同下,来到朝阳国税局开展办税服务厅驻厅体验活动,了解影响一线窗口办税效率的痛点、堵点,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解难题、办实事。

5、北京市房山国税局:


房山国税局以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北京市房山国税局紧紧围绕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受到企业好评。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二是简化办税流程;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四是强化后续管理。

6、北京市平谷国税局:


平谷国税局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北京市平谷区国税局学习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以净化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和“休闲圈”为抓手,推进“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一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四是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1、上海证券报:

告别草莽时代,大整治后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备受争议的校园贷业务终于在6月遭遇急刹车: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历时一年的互联网金融大整治行动至今仍未结束,整治还将延续。(记者 刘飞)

2、中国新闻网:

人社部:今年养老保险基金将收大于支,能足额发放。据人社部网站消息,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压力日渐增大,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一直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对此,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问题表示,今年全年养老保险基金仍将保持收大于支,基金累计结余持续增加,能够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3、北京日报:

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发布了今年北京企业工资指导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8.5%,这一数据比去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已经是连续第4年下降。建议企业最高涨薪不超14%,最低涨4%,本市各企业均可参照指导线调整职工工资水平。(记者 袁京)

4、北京青年报:


中央单位三公四年累计减少26亿元。2016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8.25亿元,比预算数减少14.84亿元。此外,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从2012年到2015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分别为74.25亿元、70.15亿元、58.8亿元、53.73亿元,数据表明中央层面兑现了“三公”经费预算总规模只减不增的承诺。(记者 李岩 董鑫 孟亚旭)

5、北京日报:

创业就业者干个体年减8000元税费。国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再获强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近日联合宣布,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干个体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个税等5项税费,各省限额标准最高还可以再上浮20%。(记者 赵鹏)

6、经济参考报:

年内北京土地出让金突破千亿。近日,北京土地市场以126.6亿元的总价,成功出让两宗地块。至此,北京年内土地成交金额突破千亿规模,达到了1006亿元。(记者 高伟)

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采编: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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