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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早新闻7-25 ▌这10种劳动合同不安全!差旅费扣除仅凭证合法还不够!
1、车船税:“小税种”发挥“大效应”;
2、营改增,开启转型升级新动能;
3、西城国税局借助社会力量扩大六项减税措施辐射面;
4、这10种劳动合同不安全,快自查;
5、国务院18省份实地督查医改:报销异地实时结算;
6、差旅费扣除仅凭证合法还不够。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车船税:“小税种”发挥“大效应”。车船税是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2012年我国第一部财产行为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以来,针对车船税税源分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税务机关构建了“社会共治、源泉扣缴、联网征收、便捷服务”四位一体的车船税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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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华社:
营改增,开启转型升级新动能。从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四档变三档,13%一档税率取消。营改增,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不断增添新的动能。2012年1月1日,以上海率先试点为标志,我国营改增大幕正式拉开。以增值税取代昔日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无疑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最重大的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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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参考报:
减税降费大礼包频出,下半年有望再加码。今年以来,减税降费频频送出“大礼包”,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显现。减税降费降低了企业负担,经济主体活力增加,经营活动不断扩大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也会增加。下半年,减税降费政策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记者 孙韶华)
4、中国税务报:
抓好内控建设,防控管理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单位负责人谈内控机制建设。税务系统是垂直管理部门,层级多,队伍大,战线长,行政管理的任务重,风险防控的任务也重。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司长伍舫、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王文钦和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朱诗柱。(记者 陈佳赓)
5、北京市西城国税局:
西城国税局借助社会力量扩大六项减税措施辐射面。近日,西城国税局与区地税联合宣讲团面向辖区涉税中介机构,开展六项减税措施专题政策辅导,旨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宣传、辅导,突出三个特点:一是面向中介机构,以点带面促宣传;二是国地全面参与,交流协作再升级;三是微信同步直播,足不出户听辅导。
6、北京市房山国税局:
房山国税局“培训+推行+总结”三步走,全力推广发票助手1.0版软件。房山国税局紧紧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培训+推行+总结”三步走,全力做好发票助手1.0版软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一是内外兼修,加强培训;二是多措并举,协同推行;三是及时总结,实时反馈。
1、工人日报微信、劳动报:
这10种劳动合同不安全,快自查。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用工约定双方权益保障的凭证。然而,有的企业利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强势地位,故意做假,侵犯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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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华网:
国务院18省份实地督查医改:报销异地实时结算。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近日派出督查组,分赴江苏、广东、山西等18个省份开展实地督查,其中医疗养老改革是一大重点。督查发现,各地均开展了城市和县域多种形式医联体建设,群众看病跑腿少了。看病结账时,不在参保地看病的,也能在异地和当地人一样实时报销,越来越多的老人有了签约家庭医生。(记者 李红梅 尹晓宇 刘泰山 乔栋 李坚)
3、北京晨报:
中国楼市已现“拐点” 房地产贷款增速继续回落。央行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人民币房地产贷款增加3.04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的38.1%,比一季度占比低2.3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0.1万亿元,同比增长30.8%,增速比上季末低4.9个百分点。(记者 姜樊)
4、人民日报海外版:
各省份陆续晒出经济“半年报”,新动能加力中国经济增长。7月17日,2017年上半年全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公布后,各省份密集晒出各自的经济“半年报”。截至7月23日,共有19个省(区、市)公布了数据。数据显示,除了北京外,其他省(区、市)上半年GDP同比增速均高于或与全国增速持平。(潘旭涛 车雨浓)
5、新华社:
北京:职工创新发明可申请助推金。根据新近发布的《北京市总工会2017年职工创新助推计划实施方案》,为鼓励职工立足本职进行岗位创新,将对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一线职工进行资金支持。一线职工的职务创新发明专利可申请专项助推金,每项3000元。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创新项目,最高可申请资助10万元。(记者 梁天韵)
6、新京报:
北京到雄安新区铁路预计2019年运营,长约100公里。连接北京与雄安新区的京雄铁路终于“落槌”。7月21日,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北京到雄安铁路环评公示信息。这也是雄安新区设立后,最早由官方机构明确公示的铁路项目。(记者 郭超)
差旅费扣除仅凭证合法还不够!
差旅费是企业经常性支出项目,从税务机关近几年查处的各种案例情况看,很多企业在差旅费上涉税问题很多。
案例简介
税务人员在对某投资公司2013年到2015年纳税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20多位员工,但经营费用中的差旅费支出占企业管理费用的比例高达70%,且单笔金额在十几万元以上的每年达二十多笔。企业相关人员对此解释:单位每年都有新的投资项目,范围涉及全球,所以业务部门的员工经常要对投资项目外出考察,导致差旅费支出比例很高。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此类业务开展详细检查后发现,该企业账务中记载的差旅费支出,其所附凭证大多为各旅行社或酒店开具的发票,涉及国外差旅费的部分所附凭证为酒店出具的确认单和发票。除此,再无其他资料。通过进一步核查及研究,税务人员最后对企业作出所得税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时对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
案例分析
对于此案件,税务人员作出上述处理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旅行社所开具的发票虽真实合法,但所附合同条款内容都是“几人到某地,承担交通费、游览参观费、食宿费”,无法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
其次,经过进一步核查发现,涉及国外差旅费的部分,该企业虽取得了当地酒店的发票,但酒店确认单上的人员姓名并不是企业在职员工。
再次,酒店出具的发票虽都为真发票,但金额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发票开具时间大多在法定节假日。并且,除了发票,该企业无法提供任何其他凭证。
对以上三项行为,税务人员约谈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这些非正常的大额差旅费,均为企业老板的家庭支出,和企业经营无关,但因取得了真实合法的发票,财务入账时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做了列支。
案例启示
企业财务人员一般认为,只要取得真实发票,差旅费在费用中列支就没问题,其实不然。《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中第一项就是: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虽已作废,但对差旅费的合理性如何确认有一定借鉴意义。文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差旅费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须附有以下一些材料: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只有这些资料齐全,才能证明其业务真实,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案例中涉及企业列支公司老板家庭消费支出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差旅费的问题,仅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详细资料进一步证实能否在企业经营费用中列支。在差旅费问题上处理不好将会导致税务风险,而企业为此承担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会影响到企业信用级别,得不偿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璐 聂珺婷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通州区地税局
采编: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