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早新闻11-13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情形汇总!财政部要求落实新《会计法》!
关键词:新《会计法》
财政部发文要求宣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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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2
关键词:全国实施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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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代缴
失业保险条例拟修订:失业人员可代缴养老医疗保费。人社部近日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在地域和主体上进行了“双拓展”;缴费费率由现行3%的固定费率降为总费率不超过2%;失业人员可享受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七项待遇;农民工失业后也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了。(中国新闻网 记者 李金磊)
▵人社部。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印发。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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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0月财政收支
2017年10月财政收支情况。10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234亿元,同比增长5.4%。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269亿元,同比增长3.7%;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965亿元,同比增长7.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4192亿元,同比增长10.1%,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非税收入2042亿元,同比下降18.5%,主要是受去年同月不可比因素的影响。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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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双新双创
以双新双创促进乡村振兴。首届新农民新技术创业创新大会11月10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并讲话。他强调,培养新农民、推广新技术,推进农村创业创新,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新华日报 记者 耿 联)
关键词:大幅放宽
金融业市场准入大幅放宽。酝酿已久的中国金融业市场准入对外开放政策终于落地。近日,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将不受限制。不过,备受关注的汽车合资股比并没有同步放宽,只是明确要在2018年6月前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放开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试点工作。(北京日报记者 范晓 赵鹏)
关键词:物联网
工信部:我国物联网高速发展规模超9000亿。工信部负责人9日在福州开幕的“2017中国物联网大会”上透露,我国物联网进入高速发展期,市场规模超过9000亿元人民币。据了解,我国已经形成包括芯片、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物联网服务等较为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央视新闻客户端)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汇总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均是增值税法规明文规定的,分散于各种文件中,为便于大家掌握,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4点,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1、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意味着相关服务及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范围,(注:不得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按照上述要求补缴营业税后,可以参照此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销售预付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自然人一般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出租或销售不动产、保险等代理人汇总开票三种情况除外)。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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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