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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正在征集意见!

为着力破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局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18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热线电话
联系人:褚崇胜
电话:0857-8224695
(四)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bjnjz@126.com。
(五)书面意见
请邮寄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威宁路7号毕节市农业农村局608室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1日
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着力破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保尽保,用地计划实报实销。各县(市、区)结合年初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足额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由县级申请市级统筹,年内归还。各县(市、区)不得以没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为由拒绝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否则市级将对有关县(市、区)建设用地实行限批。各县(市、区)要压实基层责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农村地区闲置建设用地无限蔓延。
二、强化空间规划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指导各县(市、区)在乡(镇)、村(居)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保障宅基地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宅基地区域布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宅基地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切实解决村民宅基地选址难问题。因历史原因,宅基地被误划成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研究指导调出。
三、细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分户条件。各地不得以公安户籍为宅基地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农村村民分户申请宅基地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村民现有住房确实无法满足正常居住;二是农村村民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各地要按照由农户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程序办理。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分户的业务指导。
四、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房图集或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审查公示→乡级部门联审联办→乡级政府审批”的流程进行宅基地审批。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级组织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批意见;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级上报的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复。在审批过程中,需使用林地的,应先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林业部门要加强指导;需对宅基地进行勘界的,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审批需要,明确有关乡级政府统筹依法组织宅基地勘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五、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通过审批后的建房农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建房公示牌,实行挂牌施工管理。要压实乡村两级的包保责任,充分依托“贵州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信息平台—土地违法网格化监管系统”信息化手段,加大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不按批准内容建房、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以及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建房等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阻止、有效打击。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报送。建房完工后村级要及时组织农户申请乡级核查验收。市、县要加强批后监管的督促检查力度,并将批后监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六、强化要素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宅基地勘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机构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中的功能配套、质量安全、抗震设防和外观风貌等进行监管指导,明确专人负责。村级组织要做好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及时向乡级上报宅基地申请相关资料。市、县督查考核部门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工作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对工作敷衍了事、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本通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上级如有新规的从其规定),全面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原创首发
编排:陈   美   责编:邱济民  

校核:文世进     审发:常   海

承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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