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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验 | 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的通知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4-08-23


关于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信委(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是贯彻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的主要措施之一,是2017-2018年我省省级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项目,列入2018年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并被省体改办作为经济体制重点领域改革典型经验,向全省复制推广。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健康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2017-2018年,经过瑞安市、杭州余杭区、宁海县、长兴县、嘉兴秀洲区、绍兴柯桥区、兰溪市七个单位的试点探索,取得预期效果。现决定在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通过强化对吊销未注销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三年、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有效存续的知识产权、无股权被冻结、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的被吊销企业实施强制注销,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催告清算公告、核查其是否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是否能取得联系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吊销未注销企业,要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是清理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并加强与人民法院、经济信息、自然资源、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对拟强制注销的企业名单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是否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有效存续的知识产权、股权冻结、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等情形。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吊销未注销企业进行催办清算和注销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对公告期满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吊销未注销企业,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强制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

各地市场监管、人民法院、经济信息、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应积极进行工作衔接,建立信息交换比对机制,运用省政府企业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方法,实现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的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对拟强制注销企业的风险研判,共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优胜劣汰,营造优良发展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吊销未注销企业,是指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未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

经各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但未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视为吊销未注销企业。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措施,全面试点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吊销未注销企业予以强制注销。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机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法制机构负责法律指导和执法监督。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加强与当地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经济信息、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推进吊销未注销企业事中事后监督制度的落实,保证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建立吊销未注销企业定期清理机制,对届满一定期限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分别列出清单,核实是否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是否能取得联系等情况。

第六条  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且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未注销企业,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催告股东(投资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但能取得联系的未注销企业,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通知其股东(投资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  经催告、通知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经催告、通知后满六个月,仍不办理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手续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前,应当向当地人民法院获取有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的证明;向当地人力社保管理机关获取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的证明;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机关获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是否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的证明。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发布拟予强制注销的公告或者通知: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三年的;

(二)无欠缴税款、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的;

(三)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

(四)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有效存续的知识产权;

(五)无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无股权被冻结情形。

第十一条  因吊销未注销企业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本办法第十条的拟予强制注销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能够取得联系的吊销未注销企业,通过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拟强制注销的意见,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理由成立的,涉及该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程序终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作出强制注销的决定,制作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作出强制注销登记的事实和证据;

(三)作出强制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四)强制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五)不服强制注销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十四条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的,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自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强制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终止,并在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操作强制注销手续。

被强制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予以收缴;无法收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布作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撤销强制注销决定,恢复该企业为吊销未注销状态: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注销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强制注销决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七条  企业被强制注销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企业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同时在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将企业状态由强制注销修改为申请注销。

第十八条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直接向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者清算组提出。

第十九条  企业被强制注销后,其企业名称自企业终止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注册;届满一年以上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注册使用。

第二十条  第三人已经注册使用被强制注销企业的名称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恢复吊销未注销状态时,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企业名称。

第二十一条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已终结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按照相关企业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算注销告知书


XXXX(企业全称):

至XXXX年XX月XX日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企业应依法组织清算,并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逾期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经营场所)

吊销

时间

股东

(主办者)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至XXXX年XX月XX日,XXXX等XX 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责令上述XX户企业、股东(主办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组织清算,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予以强制注销。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经营场所)

吊销

时间

股东

(主办者)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立案审批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经营场所)

吊销

时间

备注


































按照《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上述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三年,经前期催告、公告,仍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手续,建议立案,予以强制注销。

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4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核查函


XXX人民法院(或人力社保局、或自然资源局、或税务局):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启动本年度的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理工作,请贵单位就下列XXXX等XX户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或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或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或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予以协助核查,并将查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XXXXXX          联系号码:XXXXXX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经营场所)

是否存在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或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或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或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5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

XXXXXXXXXXX等XXX户企业

拟做出强制

注销决定的

事由、依据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意见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


吊销未注销企业拟强制注销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经营场所)


















































































附件6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

文号


XXXX(企业名称):

你单位(XXXX)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强制注销该企业。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XXX、XXX    联系号码:XXXXXXXX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7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  达  回  证



送 达 文 书

名称及文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




收 件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见 证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 达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备  注




附件8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复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陈述申辩时间


听证时间


当事人

陈述申辩理由


承办人员

意 见


承办机构

意见


机关负责人

意见


备  注







附件9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文号


XXXX等XX户企业: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XXXX年XX月XX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企业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表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经营场所)














































































附件10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恢复吊销未注销企业状态审批表

原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经营场所)


恢复理由与依据


承办人意见


承办机构意见


机关负责人意见


备注



公号责编:朱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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