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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 | 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2016-2019)

苏州吴江法院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4-07-01

感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全网首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白皮书

(2016-2019)

2020年4月发布



目  录

一、破产案件审理情况

二、破产审判的理念和原则

三、破产审判的做法和举措

四、改革完善的目标和方向

十大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评估指标中,“办理破产”是11项一级指标之一,充分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对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发展繁荣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而破产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则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本报告全面介绍吴江法院2016年至2019年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总结破产审判坚持的理念、实施的举措,并根据《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的要求,对标世界银行“办理破产”评价标准,明确改革完善的目标和方向。


一、破产案件审理情况


2016年至2019年四年间,吴江法院共立案登记破产审查324件,受理破产案件258件,涉及企业278家,审结破产案件198件,清理债务5679笔406.01亿元,清偿债权4780笔52.76亿元,盘活资产55.92亿元,释放土地资源216.1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4925人,清偿职工债权1.26亿元,清偿税款债权1.02亿元,协助缴纳税金3.75亿元。

(一)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从立案审查和裁定受理数量上看,2016年审查14件、受理13件,2017年审查50件、受理35件,2018年审查107件、受理85件,2019年审查153件、受理125件,占全省同期破产申请受理总量的约8%。从结案数量上看,2016年审结9件,2017年审结20件,2018年审结61件,2019年审结108件,占全省同期破产案件审结总量的约10%。反映出,破产程序“启动难”、破产案件“受理难”的突出问题在吴江法院已经得到根本解决,破产审判已然成为民商事审判的常规环节,立案、审判、执行和破产“四环节”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在吴江法院已经形成。

2016-2019年破产案件受理、审结数量变化图

(二) “执转破”占比超六成

立案登记审查的324件破产申请中,通过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187件,占比57.72%;受理的258件案件中,适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受理的161件,占比62.4%。反映出,随着“执转破”工作的不断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渠道更加通畅, “执转破”已经成为启动破产程序的主要途径。2020年3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除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优先分配受偿之外,不得对对其财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不难预见,经由“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还会增加。

(三)重整、和解挽救功能逐步显现

审结的198个案件中,以清算方式结案的184件,以重整方式结案的11件,以和解方式结案的3件,重整、和解程序占比7.07%,与全省同期重整、和解案件比例相当。反映出,在破产清算程序出清“僵尸企业”的同时,对于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重整、和解制度的价值功能得到逐步显现。在11个重整案件中,既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也有清算转重整,既有“股权出售式重整”也有“法庭内预重整”,既有单独重整也有合并重整,体现出重整启动方式和采用模式的灵活性、多样性。当然,重整、和解适用比例相对较低也反映出,重整程序的积极拯救功能、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仍有提升空间,破产保护的理念仍需深化信赖和认同。

2016-2019年度破产案件结案方式分布图

(四)实质合并破产不鲜见

审结的198个案件涉及企业218家,适用合并破产的39家,即“凹凸系”、“苏龙系”、“巨诚系”、“塞弗系”,其中“巨诚系”合并破产的企业最多,有20家。反映出,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范仍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现实对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需求普遍。在合并破产的启动方式上,既有关联企业各自单独进入破产程序,后基于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再进行合并破产,也有部分企业先进入破产程序,后直接裁定将其他关联企业并入破产程序。具体到实质合并审查的具体标准,坚持以“公司人格严重混同”为主要标准,以是否有利于实现破产程序挽救企业和充分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价值、是否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经济效率与司法效率等为辅助标准。

(五)房地产行业风险突出

四年间,吴江法院共受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5件,审结2件,其中4件存在住宅项目复工续建问题,涉及购房人1100余户。虽然该4个案件均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复工续建,并有3个案件已竣工验收,向1000余户购房人完成交付,但购房人权利认定、能否续建、如何续建、续建资金来源等都是需要逐项解决的重要法律和现实问题,更无需说施工组织、土地分割、规划变更、权证变更、税款征缴、信访接待等需要多方协调配合的具体问题。另外,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项目多为住宅项目,若为商用项目,则又涉及商铺购买人权利的认定、委托经营管理的处理等问题。破产程序并非万能,对于关乎社会民生的房地产领域,更应强调源头治理,通过加强对预售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监管,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六)平均负债金额高

审结的198个案件中,负债金额最高的18.95亿元,最少的  11.17万元,平均负债金额达2.05亿元,涉及债权人最多的167个,最少的2个,债权人平均个数28.68个。平均负债金额高主要与因联保互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占比大有关,而担保债务的债权人又多是银行。已清理的406.01亿元债务中涉金融债务167.2亿元、涉担保债务140.46亿元。反映出,早先为获得更多银行融资而采取的联保互保模式,在解决燃眉之急的同时,也埋下了巨大的隐患;银行简单地以信用捆绑代替对借款人风险的合理评估,任意放大信用担保的范围,转移风险负担,最终传导出现区域风险,企业的经营者也因提供保证担保陷入担保圈链,导致个人债务危机。

(七)不同性质债权清偿率差异大

职工债权清偿率为90.16%,税款债权清偿率为90.6%,而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为4.78%,除去重整案件,破产清算案件的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仅为3.91%。不同性质债权清偿率的差异自然与企业破产法对债权分配顺位的安排有关。但具体到普通债权清偿率低的原因,除前文所述债务人平均负债金额高之外,债务人财产普遍设定担保是主要原因。审结的198个案件共计清偿债权52.76亿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31.9亿元,占60.46%。另外,无产可破案件的增多、破产程序启动不及时、破产财产变价费用高、债务人相关人员怠于履行清算配合义务也是造成普通债权清偿率低的原因。短期内,在企业融资环境未获得较大改善的情况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低的现象仍将持续。


二、破产审判的理念和原则


破产程序是一个综合解决争议的平台,是承载和关注诸多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社会化安排。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应保障各方参与主体,在公开透明的破产程序中自由协商、充分博弈,并在特别情形下强制介入,以期实现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基于此,吴江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坚持如下理念和原则:

(一)便捷程序启动与防止制度滥用

坚持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置高效经济的程序启动和程序转换条件,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能够有效清算,使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能够及时重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推定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保障债务人的异议权利,债务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提供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反驳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重整申请,坚持对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的初步审查,能够认定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裁定不予受理,防止重整程序空转。

(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管理人的职权界定

明确债权人会议对重大财产管理和处分行为的决定权、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监督权,以及管理人在勤勉尽责义务下的实施权。根据比例原则,区分不同破产程序类型,对何为“有重大影响”的行为不做教条解释。依照管理和处分行为对债权人权益影响程度,以及行为本身的法定性、强制性,合理配置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管理人的权限。既要避免管理人越过债权人会议直接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也要避免借口征询债权人会议意见拖延破产程序、束缚管理人自主行动能力,以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三)债权人意思自治与司法矫正救济

尊重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对于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共同事务的重大事项应由债权人会议集体行使并决策,遵循“多数决原则”,强制约束持异议的个别债权人,提高团体决策的效率。坚持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保障者和推动者的角色定位,通过高效的程序引导、透明的信息披露,以债权人理性决策实现“帕累托改进”。同时,基于债权人的非同质性,在多数决滑入非理性地带或以多数决名义剥夺、限制债权人自益权利时,司法介入裁决,以推动程序向前、保护个体权利不受损害。

(四)高效审理与规范审理

时刻牢记破产程序的终局性、不可逆性,紧绷程序正义这根弦,不以快牺牲各方参与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异议权和决策权。坚持案件难易与程序繁简相匹配,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简化程序,有效降低程序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坚持回应现实需求,遵循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创新司法举措、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合理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角色分工,充分发挥管理人事务执行者的功能,调动管理人履职积极性,人民法院主要监督程序公开规范运行,实现破产审判权与事务管理权相分离。

(五)司法主导与配套协调

坚持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主导也就是坚持破产审判的法治化方向,但其并非排斥政府的支持与服务。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破产法是一部外部性极强的法律,在立法层面目前尚未确立破产审判配套制度的情况下,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破产审判府院协调机制,在现有法律政策范围内,尽力补足阻碍破产程序高效有序运行的各项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短板,促进企业破产法法治化、市场化的实施。


三、破产审判的做法和举措


四年间,吴江法院以设立全省首家独立编制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为契机,坚持破产审判常态化、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工作目标不动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破产审判已经成为提升吴江地区营商环境水平的关键要素,在出清“僵尸企业”、整合资源配置、挽救困境企业、吸引投资创业、化解房企风险、净化金融生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构建破产审判规则体系

2016年以来,吴江法院始终重视破产审判制度建设,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出台《管理人工作规范》《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关于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等14个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立审执破衔接、简化审理程序、管理人工作规范、管理人报酬保障、府院联动机制、个人债务清理等各个方面,基本形成一套完整、规范、高效,同时又具有吴江法院特色的破产审判规则体系,真正做到了工作有章可循,前后连贯、衔接顺畅,不因人员变动脱节。

(二)深耕“执转破”吴江经验

“优化资源配置、内外协同联动、规范衔接流程、推进简案速破”的“执转破”工作模式,“移得出、立得上、破得了”的“执转破”吴江经验,在2018年5月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吴江现场推进会予以总结推广,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获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二等奖。2019年4月以来,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升级“执转破”工作模式,构建由“3名执行法官+1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组成的“执转破”团队,全面推广执行法官承办“执转破”简易案件,全年共审结“执转破”案件36件,占当年“执转破”案件审结总量的56%。

(三)强化破产审判管理

不断强化审限意识,筑牢节点观念,统一制作《破产案件个案审理手册》附于每个案件中。制定破产案件书记员工作流程要点,集约化办理破产审判事务性工作。持续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坚持简案快审,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正式启用覆盖破产案件审理全流程的“锐破”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推广网络债权人会议。平均审理周期236.31天,简单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62.47天,除1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外,无超三年未结破产案件。

(四)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机制

推动吴江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府院联动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成立以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组长的工作组,搭建级别层次高、参与部门广的“一总四分八纵”组织体系。“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被纳入区政府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形成了立体化系统化的府院协调配合处置“僵尸企业”、全区支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大格局。与区税务局就破产案件涉诉事宜形成会议纪要,理顺解决问题的思路,统一操作流程。加大管理人报酬补偿力度、简化补偿流程,共补偿管理人报酬78笔,合计338.94万元。

(五)扩大破产审判辐射影响

加大破产宣传力度,连续三年发布破产审判报告,在《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等主流媒体发表宣传报道60余篇次,引导社会各界更新理念,增进对破产审判工作的认同支持。培育精品案例,提升个案影响力,连续三年入选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多个案例入选江苏法院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公报案例、苏州法院精品案例。强化研判结合,提升理论化水平,撰写各类调研文章和案例分析30余篇,分别被《人民司法》《审判研究》等期刊录用,或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奖、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一等奖、二等奖、江苏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参与编撰《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一书。注重法律实务界和法律学界的交流和沟通,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签订合作共建协议,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教学科研实践基地”。


四、改革完善的目标和方向


根据《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的要求,对标世界银行“办理破产”评价标准,吴江法院将着力从以下四个方面改革完善:

(一)提升破产办理质效

完善“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进一步推进“诉转破”工作,实现诉源治理实质化,巩固“执转破”工作经验,持续推进执行法官承办“执转破”简易案件。系统制定涵盖破产审判全流程的操作规程,梳理研究破产案件实体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财产变价环节,加大对管理人变价方案制作的指导力度,借助府院协调机制,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扩大破产案件简化审理适用范围,简化程序审理案件占比达到40%至50%。全面推广“锐破”案件管理系统,落实破产案件全流程监督,实现破产审判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二)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

积极尝试采用包括“预重整”在内的制度模式,满足困境企业转危脱困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丰富破产拯救困境企业的司法供给,对陷入经营困境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加大重整力度,提升破产重整成功率。着重监督债务人、债务人相关人员、管理人对信息的完整披露,提高程序透明度,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理性协商、充分谈判。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为市场选择的重整模式实际得到执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强化债权人权益保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对于债权人权益的规定,从债权人的参与权、决定权、知情权、监督权、异议权等方面保障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避免债权人会议空洞化。区分不同程序,探索对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权限作更加精细化的安排,避免破产程序拖延。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指导,在案件审理中提升管理人的履职能力、执行水平。

(四)推进个人债务清理

以被省高院确定“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关的试点工作”的试点法院为契机,依照已出台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筛选符合条件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陆续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推动金融机构在程序中采取一致行动原则,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历时两年,使得一个集印刷、包装、代理进出口、仓储、货运于一体,合作客户包括多家知名国企,但身陷担保圈和民间借贷泥潭、负债达8.61亿元的系列企业,通过“股权出售式重整”模式成功引入战略投资2.29亿元,并最终实现了企业经营事业的延续、328名职工的妥善安置,以及295家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也是吴江法院审结的首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3日、11月4日,吴江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对吴江市液铸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凹凸纸品有限公司、苏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凹凸彩印厂五家企业(以下简称凹凸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分别指定由辖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因继续营业有利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吴江法院基于管理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7日、11月5日分别复函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后管理人继续聘用债务人原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经营,实现了“破产不停产”。2015年12月22日、23日,在凹凸系五家企业分别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会议高票通过了《债务人继续营业方案》。因凹凸系企业高度混同,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裁定五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后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重整。重整期间内,管理人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凹凸系企业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并最终与一母公司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结合凹凸系企业的实际状况及重整投资人的意愿,管理人参照破产实务界已有实践,并被破产学界广泛论及的“出售式重整”模式,设计了“股权出售式重整”模式:首先将凹凸系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以出资或转让的方式注入新设立的苏州新凹凸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然后由投资人购买苏州新凹凸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凹凸系企业以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清偿债务;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财产直接变价出售,所得价款另行进行分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凹凸系企业依法进行注销。2017年1月10日,凹凸系企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将投入资金2.29亿元,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的清偿率均为100%,普通债权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30%的比例清偿、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20%比例清偿,依此计算,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约为10%,其中50万元以下小额债权清偿率最高达30%、最低不少于22%。经现场统计,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五个组别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1月17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批准凹凸系企业重整计划,终止凹凸系企业重整程序。2017年11月27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终结凹凸系企业破产程序。




案例二: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提高重整工作效率和成功率,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审查重整申请过程中开展预重整工作的成功案例。即在初步确定投资方案后表决预重整计划草案,转入重整程序后,提交正式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不受影响且债权人、出资人未对重整计划草案表达意见的情况下,以对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作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意见。此外,本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吴江法院还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首次作出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解决了债务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办理相关事宜无直接司法文书依据的困难。本案入选2019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吴钢构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各类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轻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与安装,通信塔制造、销售以及机电设备安装等。鑫吴钢构公司具有住建部核准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并已形成较为完整的钢结构建造施工专业能力,在钢结构行业具有一定优势和竞争力。2015年,因跨界投资房地产失误陷入债务危机。2016年9月5日,吴江法院受理债权人对鑫吴钢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因鑫吴钢构公司仍具营运能力和价值,为了保障众多职工的稳定,在消化人力资源成本的同时可以实现部分盈利,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复函准许鑫吴钢构公司继续营业,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当年度,鑫吴钢构公司营业收入达2650万元,缴纳税收106万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在继续审查债权、组织生产、催收账款、审计关联方交易的同时,基于鑫吴钢构公司仍具有营运价值,重点开展了投资人预招募工作。但因当时钢结构行业不景气等多方面原因,管理人在招募期内并未招募到合适的重整投资人。2019年4月16日,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鑫吴钢构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会议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并通知了已知债权人。会议通知发出后,有意向投资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交纳保证金200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2019年5月18日,鑫吴钢构公司向吴江法院申请对鑫吴钢构公司进行重整。为提高重整工作效率及成功率,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审查重整申请过程中开展预重整工作。即在对鑫吴钢构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的同时,由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充分磋商重整投资对价及投资条件,并根据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及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债权确认情况,参照重整状态制定预重整计划草案,该方案内容即作为后续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

在随后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及时调整会议内容,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并同时书面承诺“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对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即视为对后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预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高票通过。同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鑫吴钢构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重整后,因无其他投资人提出更优的重整投资方案,2019年6月4日,管理人将与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表决,在10天的异议期及重新表决期限内,仅有1家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了表决。结合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对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重整计划草案获高票通过。2019年6月2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鑫吴钢构公司重整计划,同时终止鑫吴钢构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和监督期间均为六个月,自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鑫吴钢构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清偿了债权、开展了经营、调整了出资人权益,并向管理人报告了财务状况,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2019年12月26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终结鑫吴钢构公司重整程序。




案例三:巨诚系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历时14个月,共处置资产11.81亿元,清理债务52.26亿元,清偿债权11.58亿元,系吴江法院审结的涉及企业数量最多、资产负债金额最大的系列破产案件,也成为吴江法院运用破产程序化解执行难题、打击逃废债行为、净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各方广泛赞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入选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十大破产案例。

【基本案情】

自2016年1月起,吴江法院陆续立案执行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诚喷织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诚高新公司)、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玺纺织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城纺织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诚科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截至2017年4月,五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吴江法院共涉及执行案件46件,执行标的额达5.8亿元。执行过程中,天玺纺织公司称已将名下厂房、机器设备整体租赁给吴江中安纺织有限公司,中安纺织公司后又转租给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巨诚高新公司、巨诚喷织公司、钜诚纺织公司称其仅为苏州瀚广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从事委托加工业务。但上述公司的职工、财务、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2017年3月11日,吴江法院对五家被执行人企业实施执行搜查,扣押了账簿、财务凭证等资料。2017年4月11日,吴江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对巨诚喷织公司、巨诚高新公司、天玺纺织公司、钜诚纺织公司、巨诚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因债务人未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2017年5月23日,吴江法院会同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接管。与此同时,吴江法院以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理人另将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实际控制人妨碍清算、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等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

2017年7月4日至6日,吴江法院分别主持召开上述五家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核查了债权,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接管债务人企业后,管理人对进行了全面审计和调查,发现上述五家公司及其他十五家关联企业形式上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实际都是在一个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下作为一个整体在运营,人格高度混同。2017年7月31日,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巨诚系二十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后于2017年9月27日主持召开了合并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于2017年10月20日裁定宣告巨诚系二十家企业破产。

宣告破产后,管理人依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对巨诚系企业名下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对外投资在内的10余项评估价值达18余亿元的财产进行变价,通过灵活确定起拍价、缩短拍卖周期等方式,一个半月内成交拍品11件,成交总价款11.6亿元。2018年1月16日,管理人将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非现场会议的形式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2018年1月25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通过。2018年2月11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认可该方案。后管理人实施了第一次分配,分配总额共计11.98亿元,涉及债权51.62亿元,普通债权的本次分配比例为5.41%。

第一次分配结束后,管理人继续对巨诚系企业名下坯布、对外投资等剩余财产进行变价,并在变价后实施了第二次分配,第二次分配中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为1.12%。后因无其他货币财产可供分配,吴江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依法裁定终结巨诚系企业破产程序。




案例四: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合并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关联企业先各自单独进入重整程序,后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审查破产申请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各关联企业成员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吴江法院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对各成员的破产申请,但为协调审理,指定同一社会中介机构分别担任管理人。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指导管理人同步调查财产、审查债权、召开会议、招募投资,高效完成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法定程序及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批准。此外,为经营需要,重整计划特别约定重整后各关联企业仍独立存续。

【基本案情】

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以下简称乐佳福厂)设立于1993年,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9年4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性质为企业法人;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公司)由乐佳福厂和香港兆丰国际发展公司于1995年共同出资设立,乐佳福厂持股65%。两企业经营范围均为糕点的生产和销售,系吴江本地老字号糕点企业,生产工艺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企业名下商标在月饼糕点类食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的月饼销往全国各地,拥有广泛且固定的客源。2009年后,胡某某夫妻受让取得乐佳福厂100%的股权,胡某某成为乐佳福厂和香格里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接受企业后,胡某某通过银行贷款投入资金,对企业厂房进行改建、修缮,并新建了三个净化无尘车间、购置了新设备。2015年上半年,因市场不景气加之经营不善,两企业银行贷款出现逾期被诉至法院后进入执行。2017年9月,胡某某去世后,两企业的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因两企业在资质、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价值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得到体现,对两企业情况较为熟悉的债权人主动向吴江法院提出对两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吴江法院从申请主体资格、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及拯救可能性三个方面予以审查后,于2019年7月30日、7月31日分别裁定受理对香格里拉公司、乐佳福厂的破产重整申请。裁定受理时,虽然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香格里拉公司和乐佳福厂已达到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但考虑到两企业的关联关系,出于协调审理的需要,吴江法院指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分别担任上述两个案件的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营业事务、调查债务人财产、审查债权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在报名截止期限内,苏州市麦集食品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报名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

2019年9月27日,吴江法院分别主持召开了香格里拉公司和乐佳福厂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核查了债权、决议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了债务人财产状况、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以及两企业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同日,管理人向吴江法院申请对两企业进行合并破产重整。2019年10月11日,吴江法院就此召开听证会。经审查,吴江法院综合考虑两企业的混同程序、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以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于2019年10月16日裁定香格里拉公司和乐佳福厂合并破产重整。2019年11月29日,管理人确定苏州市麦集食品有限公司为重整投资人,并与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2019年12月2日,管理人向吴江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并将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模拟清算状态下的13.8%提升至19%。为确保重整计划能够得到执行,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设计重整计划修改条款和重整投资人变更条款,即在重整投资人出现投资逾期之后,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换新的重整投资人,继续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另外,为经营需要,重整计划特别约定重整后香格里拉公司、乐佳福厂仍以两个企业主体独立存在。

2019年12月19日,香格里拉公司、乐佳福厂召开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获担保债权、职工、税款组全票通过和普通债权人组91.64%、出资人组78.1%通过。同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案例五:苏州海阔业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苏州法院首例“执转破”+“清算转重整”案件。针对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个别清偿债权、放弃应收账款等不正当行为,指导管理人行使企业破产法确立的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等权利增加债务人财产。坚持市场化思维对待“执转破”案件,从裁定重整至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48天,探索挽救民营小微被执行人企业的“小、快、灵”路径。本案入选2018年江苏法院十大执转破案例。

【基本案情】

苏州海阔业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阔公司)设立于2013年7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经营五金、电子元器件、金属模具及治具、冲压件加工、销售业务,因涉及诉讼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发现海阔公司将对外享有到期债权以债权转让的方式清偿了个别债权人。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吴江法院将海阔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9月2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海阔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接管海阔公司后,对海阔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发现海阔公司存在个别清偿债权、放弃应收账款、抽逃注册资本等不正当行为。针对上述情况,管理人拟定了管理方案,准备分类、分步进行诉讼追收、撤销,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8月2日,海阔公司以其已招募到意向投资人为由向吴江法院申请重整,后吴江法院裁定对海阔公司进行重整。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24%提升至65%。重整计划最终获得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2018年9月27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案例六: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在裁定认可债权债务处理协议的同时撤销宣告破产的裁定,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自行和解案例。

【基本案情】

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中纺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2日,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的织造和销售。自2015年7月以来,吴江法院陆续受理纺中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截至2019年1月,纺中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2件,执行标的额1.33亿元。经执行调查,纺中纺公司除名下厂房及设备价值约4620万元外无其他财产,且厂房已对外出租给多家承租人,并存在大量转租。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多个执行异议,执行标的一时无法处置。2019年1月25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纺中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债务人财产展开调查,经评估,债务人资产价值共计4750余万元。另在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配合下,管理人经过多次谈判协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与所有租户达成协议,所有租户均承诺在纺中纺公司厂房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搬离,并交纳了保证金。2019年4月10日,纺中纺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另因债权人、债务人当会均表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无异议,吴江法院于同日裁定确认债权表,债权金额合计1.67亿元,其中担保债权2661万元、职工债权40万元、税收债权75万余元、普通债权1.4亿元。2019年5月20日,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宣告纺中纺公司破产。2019年7月15日,在管理人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前,纺中纺公司以其已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吴江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该协议。

经审查查明,纺中纺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拟定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并取得全体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根据该协议,纺中纺公司承诺筹集偿债资金61979800元分两期清偿债权,其中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22.7275%,偿债资金分两期(第一期1000万元已于2019年6月17日付至管理人账户,余款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付至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实施分配。吴江法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纺中纺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2019年7月16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上述协议,并撤销宣告破产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案例七: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吴江法院受理的首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吴江法院以准确认定优先权利购房人为前提,以债权人会议表决继续营业方案为程序保障,以管理人自行续建或附义务招募投资人为方式,以市场融资为续建资金来源,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在建工程复工续建和验收交付,顺利审结该案,为吴江法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积累了重要经验。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华置业)开发的欧景花园项目烂尾停工,实际控制人徐某某下落不明,原定于2015年6月28日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的义务无法履行,百余户购房人不断上访,维稳压力巨大。2015年6月9日,吴江法院受理炜华置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辖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依法有序接管债务人财产、资料,进驻欧景花园项目,同时登记购房人、债权人的权益申报,做好购房人的法律释明工作,稳定购房人情绪。2015年10月9日,炜华置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了《购房人登记表》《涉及以房抵债商品房清单》及《债权表》,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五个事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在继续清查炜华置业资产债务的同时,重点工作转为招募投资人。经过近半年的招商谈判,由于欧景花园项目商业比例较大及在建房屋已售出近半等原因,各意向投资人均未最终接盘。在继续招商的同时,基于意向投资人的建议和购房人强烈的交房诉求,管理人决定先行筹集资金对欧景花园一、二期项目进行复工建设。2016年4月22日,炜华置业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欧景花园一期与二期项目续建方案》。后管理人着手准备复工事宜,2016年6月底欧景花园一期与二期项目正式复工。

续建过程中,随着苏州地区房地产市场的转暖,管理人抓住契机,于2016年9月30日再次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截至报名期限,共有三家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递交了投资意向书,并缴纳保证金。2016年11月25日,经过公开竞价会,最终正荣正兴(苏州)投资有限公司以4.85亿元的价格拍得欧景花园在建工程项目。随后,管理人与正荣公司正式签订了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正荣公司除按进度支付上述4.85亿元转让款外,另承担欧景花园一、二期在受理后已发生的续建资金,并完成在建工程的续建,履行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2016年11月30日,管理人依上述协议制作《欧景花园项目附条件整体转让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通过,管理人与正荣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发生法律效力。随后,正荣公司依协议支付转让款,管理人与正荣公司办理包括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在内的变更手续。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清偿率为93%,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率为97%,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收债权均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为9.4%。2018年2月12日,欧景花园一期与二期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陆续向购房人交付。2018年6月7日,吴江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炜华置业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八: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移送破产审查前,本案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吴江法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271件,执行标的额约2.68亿元。受理破产案件并宣告被执行人破产后,积压的执行案件得到一揽子终结,同时,该案还覆盖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隐形纠纷29件,涉及标的额1.06亿元,破产程序概括清理债务人企业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普通债权平等受偿的制度优势得到充分展现。本案入选2018年江苏法院十大执转破案例。

【基本案情】

吴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化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吴江法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271件,执行标的额约2.6亿元,而已查明的资产市场估值仅6000余万元,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后经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同意,吴江法院决定将方圆化纤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5月17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方圆化纤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7年7月27日,方圆化纤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核查了债权、高票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2017年8月21日,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宣告方圆化纤公司破产。随后管理人依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淘宝网破产专用账户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2017年9月21日、10月8日,方圆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及其中一处房地产分别以评估价63525元、38850900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并最终分别以69万元、6505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另一处在执行程序中因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而一直未处置的位于盛泽镇东环路的房地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经管理人与承租人反复沟通协调也达成了协议,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7日,方圆化纤公司位于盛泽镇东环路的房地产以评估价18645009元为起拍价对该处房地产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承租人已出具搬迁承诺并交纳保证金,解决了潜在竞买人的后顾之忧,经过51轮竞价,最终以21045009元成交,溢价率为12.8%。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加分配的债权人57家、职工236人,金额合计4.39亿元,可供分配破产财产8600余万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为8.1954%。2018年8月31日,吴江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方圆化纤公司的破产程序。




案例九: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破产人主要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已处置变价,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从缩短弹性期间、省略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破产并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方面简化审理程序,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两个月时间,真正实现化解执行积案、公平清偿债权、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的目的。本案也是吴江法院2017年8月制定出台《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后,完整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结的首个案件。本案入选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6日,吴江法院根据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截至破产申请受理前,宝德隆公司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经执行程序已拍卖成交但尚未分配的执行款共计8604988元。

2017年10月31日,宝德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在全体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依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口头裁定确认债权表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确认债权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将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7年11月1日,吴江法院基于管理人的申请,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并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执行完毕分配方案后,随即向吴江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2017年11月6日吴江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同时针对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提交账册等资料致无法进行完整清算的情况,告知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做好破产程序与清算义务人责任的衔接。




案例十: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从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挑拣履行权。本案中,管理人通过行使该权利解除了债务人作为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完成清场,极大地提升了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另外,在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理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同意,利用债权人自治规则,管理人将债务人财产上添附的涉及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一并进行处置,解决了其他被执行人财产处置难的问题。

【基本案情】

执行过程中,吴江法院查明作为被执行人的绵亿公司名下有三块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房产。执行局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了绵亿公司名下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并进行了执行分配。但对第三块土地使用权一直未作处置,原因在于第三块土地上的房产有11家租户占有使用,执行局在涤除租赁方面遇到了极大的阻碍。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吴江法院将绵亿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12月29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绵亿公司破产清算案。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清租工作:一是与每位承租户进行法律释明,给予搬迁的合理时间;二是与绵亿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核实,剔除虚假租赁合同;三是针对真实合同,区分未交租金与已交租金进行不同方式的谈判;四是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启动府院联动协助清租;五是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的合同期限至拍卖成交之日止,但需要缴纳到期搬离的保证金。管理人按照上述思路开展清租工作,在第一债权人会议前,通过谈判清租7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绵亿公司厂区涉及安全生产、违法排污的3家租户进行清场;剩余1家租户因搬迁后的场地正在维修,故与管理人重新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延期至2018年5月中旬,并交纳了清场保证金。与此同时,管理人对绵亿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发现绵亿公司厂区内的部分房产内加装有属于吴江百度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废气回收机等设备,因吴江百度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也系被执行人,上述设备此前经执行局拍卖,因设备拆除后价值贬损严重导致流拍。为避免上述机器设备价值贬损,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将绵亿公司的房地产与上述设备合并拍卖,并获执行局准许和债权人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日,吴江法院裁定宣告绵亿公司破产。在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因绵亿公司的房地产上无租户,房地产拍卖竞价激烈,从起拍价3300万元直至5600万元成交。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清偿抵押债权后,破产财产总额为20385720.98元,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剩余17441779.60元可供清偿普通债权。2018年8月21日,吴江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绵亿公司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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